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企业“5.12”退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0〕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老干部局、民政局、人事局:
近日,一些地方来函请示,要求明确企业“5.12”退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简称“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下同)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企业“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其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按照省民政厅、人事厅和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闽民优[2008]180号)执行。
二、我省企业“5·12”退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所需经费由其所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破产、停产企业按隶属关系,经同级政府审定后,由同级财政解决。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老干部局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二О一О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