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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鼓岭地区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鼓岭地区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通告

榕政〔201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规范鼓岭地区规划实施管理,加大鼓岭旅游度假区保护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鼓岭地区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范围包括鼓岭地区的宦溪镇宜夏、过仑、南洋、鹅鼻、民义、中心、建立村,以及恩顶农场。

  二、在鼓岭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其他规划要求,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禁止未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鼓岭地区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三、鼓岭地区范围内已批未建项目,应暂停项目建设,由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梳理并登记造册;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超过动工期限尚未动建的项目,应当责令整改,停止项目实施、重新修改规划方案或者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确保高水平实施鼓岭地区规划。

  四、鼓岭地区范围内各类违法建设必须在本通告颁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五、鼓岭地区范围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对所属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自查,带头自行清理拆除违法建设。

  六、工商、税务、环保、文化、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或者证照年审时,应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房屋及土地权属的审核,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者办理年审手续;已核发的,应依法予以注销。

  供电、供水等公用事业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停止向各类违法建设提供专业服务。

  七、对毁林和非法买卖土地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各级各部门应加强联系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对于以权谋私、管理不力、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对于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或通报相关单位。

  九、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配合开展鼓岭地区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对于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鼓动、组织暴力抗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欢迎广大市民举报违法建设、非法买卖土地、侵占耕地、毁林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福州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83354506;晋安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83658340;晋安区宦溪镇人民政府:87952140)。

  十一、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