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信息对外披露指引》的通知
渝金〔2019〕397号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高新区金融管理部门,万盛经开区金融办,保税港区金融办,各小额贷款公司,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现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信息对外披露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信息对外披露指引
2019年11月15日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信息对外披露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约束,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活动服务信息的对外披露行为,维护借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业务活动环境,促进行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依据《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和《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 渝办发〔2008〕23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重庆市内依法登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执行本指引,对外披露服务信息。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其官方网站或其他互联网渠道、线下渠道向社会公众披露自身服务信息的行为。
其他互联网渠道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媒体渠道,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授权开展信息披露的其他互联网平台。
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披露渠道还应当包括已经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获客平台。
第四条 本指引不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向股东、债权人和监管部门等披露自身信息的行为。小额贷款公司向股东、债权人和管理部门的信息披露,按照公司章程、合同和监管规定等执行。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本指引规定披露服务信息。本指引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信息对外披露的最低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可在遵守本指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对外披露更多的服务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可比性的原则,用语应当准确、精练、严谨、通俗易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公众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包括名称(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注册地址、联系电话、成立时间、经营期限、经营范围、股东全称及股权比例、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的姓名及职务等。
(二)分支机构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全称)、运营资金(如有)、注册地址、成立时间、联系电话、负责人姓名等。存在多个分支机构的应逐一列明。
(三)互联网渠道信息,包括官方网站、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互联网渠道信息。存在多个渠道的应逐一列明。
(四)经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准入、变更和终止信息,包括设立情况、注册资本金变更情况、股权架构及变更情况、董监高人员任职及变更情况、终止情况等。
(五)业务简介,包括贷款对象、贷款用途、最高年化贷款利率、加罚息率、违约金标准、最高年化综合实际利率、还本付息方式和是否录入征信等。
(六)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包括本公司和注册地区县金融管理部门的咨询、投诉、举报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和网址等。
(七)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小额贷款公司应于上述信息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信息。
第八条 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除向公众披露第七条相关内容的信息外,还应披露经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获客平台信息,包括获客平台的名称、ICP许可证号或ICP备案号等。存在多个获客平台的应逐一列明。
小额贷款公司应于上述信息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信息。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借款人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贷款人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
(二)贷款信息,包括贷款本金额度、贷款期限、贷款期限起止日期、年化贷款利率、逾期贷款加罚息率、挪用贷款加罚息率、违约金标准、年化综合实际利率、还本付息方式、还款计划表和录入征信情况等。
小额贷款公司向借款人披露信息应当于贷款合同签订前完成,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
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披露上述第(二)项内容时,不得以勾选默认方式代替,应进行特别提示,以醒目形式标注。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各种渠道披露的信息内容应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产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披露信息内容涉及数据的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采用人民币“元”。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书面保存,并应自披露之日起保存至少10年。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尽职,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经具有相关权限负责人的确认。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确保社会公众能及时方便地查阅披露信息。
小额贷款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内容置备于本公司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登载于官方网站(如有)主页的醒目位置,全面展示信息披露内容,供社会公众查阅。经营场所和官方网站(如有)应设置信息披露专栏。
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在获客平台等其他互联网渠道上提示可通过本公司官方网站信息披露专栏了解信息披露内容,并提供相应链接。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监管
第十七条 市金融监管局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区县金融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日常管理。对未落实监管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区县金融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市金融监管局,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九条 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督促解决。
第二十条 违反本指引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将按照情节轻重,依规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约谈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评价扣分、行业通报等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公布前,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施行后6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按照本指引第二十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所称不超过、以内、至少,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解释权归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信息对外披露指引》政策解读
日期:2019-12-05 来源:监管一处
近日,市金融监管局向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印发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信息对外披露指引》(渝金〔2019〕397号,以下简称《指引》)。为了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指引》要求,现将《指引》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我们发现个别小额贷款公司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约束,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维护借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我们根据《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和《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 渝办发〔2008〕239号)等规定,着手起草了《指引》。起草期间,我们通过专题座谈、个别研讨和书面函询等多种方式,向机构、协会和有关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等广泛征求意见,予以充分吸纳,对《指引》加以不断完善。《指引》充分考虑了国务院和市政府以及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导向,也充分考虑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指引》的发布,将有利于规范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信息的对外披露行为,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业务活动环境,促进行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内容
《指引》由5章、24条组成,具体内容包括发文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披露内容、信息披露管理和监管等。《指引》对于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做到了“四个明确”:一是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定义、原则和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了披露信息的内容、渠道、方式、时间和频次;三是明确了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及管理要求;四是充分考虑到行业现实情况,明确了整改的过渡期限。
(一)服务信息对外披露的定义和原则。《指引》所称的信息披露,指的是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其官方网站或其他互联网渠道、线下渠道向社会公众披露自身服务信息的行为,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向股东、债权人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的行为。互联网渠道包括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媒体渠道以及公司授权开展信息披露的其他平台。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公司的披露内容还包括经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获客平台。
(二)服务信息对外披露的内容和时限要求。根据披露对象不同,分为向社会公众披露和借款人披露两个层次。一是向社会公众披露内容,包括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互联网渠道信息、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信息、业务简介、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公司还包括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获客平台信息。上述信息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二是向借款人披露的内容,包括贷款人信息和贷款信息,披露行为在贷款合同签订前完成。
(三)服务信息对外披露的内部管理责任。一是公司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二是对于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书面保存,期限至少10年。三是法定代表人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四是公司应确保社会公众查阅信息的便捷性。
(四)服务信息对外披露的监管责任。一是明确市金融监管局和区县金融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责任。二是明确对违规公司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