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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财发〔2019〕3号

局机关有关处室,局直属有关单位,有农业的区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经市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天津市财政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财政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8〕4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津党发〔2018〕34号)工作部署,全面落实《财政部贯彻落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财办〔2018〕34号)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现就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支持我市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深刻领会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大意义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对我市加快建设现代都市型农业,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实现“五个现代化天津”的奋斗目标,具有重大意义。我市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主动担当作为,锐意改革创新,扎实苦干实干,投入“三农”工作,积极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努力开创新时代我市农业农村发展新局面,谱写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新篇章。

二、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一届历次全会部署要求,践行新发展理念,紧扣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和“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目标任务,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工作重中之重,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坚持走中国特色乡村振兴之路,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二)总体目标。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总方针,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与《天津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相衔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着力构建完善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确保投入保障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机制创新到位、监督管理到位、职能发挥到位。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优先发展、压实责任。深入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合理划分市区两级财政在“三农”方面的任务和职责,明确和强化区级政府“三农”投入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推动责任落实,促进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2.坚持综合施策、系统推进。协同推进党的十九大确定的其他战略,与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紧密衔接,统筹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3.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鼓励基层解放思想、大胆实践,支持探索形成一系列各具特色的财政支持乡村振兴模式和经验。

4.坚持绩效导向、加强管理。将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与支持乡村振兴工作的实际成效紧密结合起来,与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紧密结合起来,努力使财政资金发挥出最大效益,不断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的成效。

三、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多元投入保障制度

(四)完善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

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健全投入保障制度,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快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加大农业农村投入,支持脱贫攻坚、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节水,发挥好债务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政府基本建设投资继续向农业农村领域倾斜,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落实涉农税费减免政策,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乡村振兴投入。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科学评估财政收支状况、集体经济实力和群众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筹资渠道、负债水平,合理设定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预算处、农业农村处、债务处、基本建设处、金融处和各涉农区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乡村振兴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

一是拓宽资金筹集渠道。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解决土地出让收益长期以来“取之于农、用之于城”问题的重要指示,配合有关部门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分阶段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农村的投入比例。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政策,加强资金收支管理。二是推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积极发挥国家和我市融资担保基金作用,激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内生动力。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杠杆和引导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加快发展。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研究采取市场化手段设立市级农业产业投资基金,规范基金管理,加强基金监督,推动基金政策性定位与市场化运作有机融合。三是配合有关部门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推动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向各区延伸,支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降低担保门槛、扩大担保覆盖面,切实增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的可得性,着力解决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四是在法定债务限额内发行一般债券用于支持乡村振兴领域的公益性项目。坚持疏堵结合、防范风险,既开好“前门”,政府债务资金优先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又严堵“后门”,不得借乡村振兴之名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五是创新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式。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因地制宜推行一事一议、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探索在农业农村领域有稳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推广PPP模式的实施路径和机制。(预算处、综合业务处、金融处、农业农村处、债务处和各涉农区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构建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

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14号)部署,组织开展改革督察,加强跟踪调研和指导,抓好改革任务落实。一是适应新一轮机构改革总体部署,深入推动相关涉农资金源头整合。进一步理顺资金项目管理职责,加快实现农业生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资金归口管理和统筹使用。二是落实完善“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机制。与资金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合理划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进一步明确划分依据,提高任务清单制定的科学性。推动建立区级以下任务清单落实机制,及时按要求分解落实工作任务,优先保障约束性任务落实,结合实际加强指导性任务与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衔接。三是加快支农支出执行进度。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强执行情况跟踪分析,狠抓涉农资金执行管理,减少执行中新增的沉淀资金,切实提高资金支出效率。(农业农村处、预算处、国库处和各涉农区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构建完善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政策体系

(七)大力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支持巩固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严守耕地红线,保护优化粮食产能。理顺机制着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耕地地力保护和质量提升,推进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开展轮作与休耕试点,大力推动种业创新发展,完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加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二是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支持深化农业结构调整,持续推进畜禽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和优化布局。支持实施质量兴农战略,健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质量监管体系,提升基层监管能力。支持发展智能农业,实施农产品网络销售全覆盖工程,支持农村集贸市场建设。支持创建田园综合体、农业产业园和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深入推进粮食、棉花收储制度改革,逐步将库存降至合理水平。支持农业企业“走出去”,打造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产品品牌。三是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落实和完善农业补贴制度,巩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成果,继续实施棉花补贴政策。大力支持发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培育和壮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做好防汛抗旱和农业生产救灾工作,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创新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强化农业风险防范和保障体系。(农业农村处、经济建设一处、经济建设二处、教科文处和各涉农区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支持乡村绿色发展。

一是支持推进农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支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行动,继续实施商品有机肥补贴。加强农田残膜回收利用,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落实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方案。二是促进农业节水。加大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力度,支持实施高效节水灌溉等农村水利工程。加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力度,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是支持加强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和利用。支持实施河湖水系连通和农村河道清淤整治,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支持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实行退耕还湿、退渔还湿。继续支持引江、引滦水源地保护。加大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探索建立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四是支持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支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持续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支持提升村容村貌,创建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推进村庄绿化美化。支持各级卫生区、镇、村创建工作,打造健康区、镇、村建设试点。健全完善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农业农村处、综合业务处、经济建设一处、预算处、社会保障处和各涉农区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大力支持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是支持完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支持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现乡、村两级公共文化服务全覆盖。支持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增加重大文化惠民项目服务“三农”内容。支持培育挖掘乡土文化本土人才。支持加强农村科普工作,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养。二是支持农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支持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功能完善。持续推进美丽村庄、“四好农村路”、农村饮水提质增效等基础设施建设。三是支持农村住房提升改造。支持引导农民消除住房安全隐患,保障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支持开展修缮加固、节能保温、风貌提升等综合改造,让农村群众从“住有所居”逐步实现“安居宜居”。四是支持提升农村教育水平。落实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大力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坚持公办、民办并举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继续支持特殊教育发展,高水平普及农村高中阶段教育。落实完善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贷款代偿等政策,落实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五是支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研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促进实现“老有所养”。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落实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提升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预防为主,促进实现“病有所医”。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危房改造、残疾人保障等社会救助和福利政策,切实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实现“弱有所扶”。六是支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落实移民补助政策,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教科文处、基本建设处、社会保障处、农业农村处和各涉农区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推动建立健全现代乡村治理体系。

一是支持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保障农村专职党务工作者薪酬待遇,健全并落实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和村干部报酬增长机制。二是支持深化农村改革。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积极推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支持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政策。持续深入推进农垦改革、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改革。配合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经济发达镇等相关改革工作。三是支持实施乡村振兴人才计划。支持农业农村人才引进。支持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建立“一主多元”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育体系。支持加强农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农业农村处、资产管理处、综合业务处、教科文处和各涉农区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全力支持新一轮结对帮扶困难村工作。

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结对帮扶困难村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一是健全与新一轮结对帮扶任务相适应的投入保障机制。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党建帮扶、就业培训帮扶、产业带动帮扶、科技教育帮扶、金融服务帮扶、生态补偿帮扶、基础设施帮扶、住房安全帮扶、医疗救助帮扶、社会保障帮扶等“十项帮扶行动”顺利实施。二是完善资金管理模式。落实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要求,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赋予区级相机施策和统筹资金的自主权。三是加强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新一轮结对帮扶困难村市级补助资金从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到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管理,夯实资金管理制度基础,确保把钱花在“刀刃”上。(市财政局扶贫助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涉农区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着力提升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政策成效

(十二)推动全面实施财政涉农资金绩效管理。

建立健全以结果导向配置涉农资金的绩效管理机制,逐步将绩效管理涵盖所有财政涉农资金项目。推动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在预算编制环节明确绩效目标,执行中强化绩效监控,执行后开展绩效评价,推进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有机结合。针对重点涉农资金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预算处、预算绩效管理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一处、经济建设二处、基本建设处、农业农村处、社会保障处、金融处和各涉农区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切实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监管。

加强扶贫、教育、医疗、养老等重点民生资金监管。开展财政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加强涉农资金事前、事中监管,充分借助审计、纪检监察等力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涉农资金项目管理中大力推行公示公告公开,让农民群众依法享有知情权、监督权。严肃财经纪律,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处理。(法制监督处、预算处、教科文处、农业农村处、社会保障处、国库处、市财政局检查局和各涉农区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深入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内控建设。

加强涉农资金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及时有序的风险应对机制,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重大业务开展监控。推动涉农资金业务内控建设向基层财政延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农业农村处、预算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一处、经济建设二处、基本建设处、社会保障处、金融处和各涉农区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十五)落实工作责任。

市财政局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和重点问题,统筹推动财政支持乡村振兴工作。局各处室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方案责任分工要求,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不折不扣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各区财政局和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统筹谋划,积极整合资源,建立健全制度,扎实推进本区乡村振兴。

(十六)加强协调配合。

依托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等工作机制,加强财政支持乡村振兴各项资金和政策的统筹和衔接,及时沟通协商,加强协调合作,提高工作成效。建立健全市财政局和各区财政局上下联动、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横向互动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工作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十七)加强宣传总结。

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和渠道,经常、主动、创造性地开展财政支持乡村振兴相关工作和政策情况的宣传,传递明确信号,形成良好导向。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市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报告财政支持乡村振兴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映,认真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