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及地质公园申报等资料汇交工作的通知
鲁国土资字〔2011〕9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2年1月10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 截至2023年9月15日)规定,有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资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部分地质环境成果资料档案管理,现将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及地质公园申报资料汇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汇交材料
(一)中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总结报告、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实施方案(设计),包括:正文、专家审查意见、省厅批文等。经省厅组织审查批准的省级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方案参照执行。
(二)中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总结报告、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总结报告,包括:项目总结报告、项目验收专家审查意见、项目验收备案表、图片册、工程竣工图等。经省厅验收的省级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参照执行。
(三)省级地质公园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综合调查报告、公园规划、图片册、录像片、省厅批文等。
以上材料需汇交所有纸质文档及电子光盘一式一份。
二、 汇交时间
(一)中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在经专家评审通过和经省厅批准后30日内完成汇交。
(二)中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总结报告,在项目经省厅组织的专家验收通过后30日内完成汇交。
(三)省级地质公园申报材料,在省级地质公园资格批准后30日内完成汇交。
三、 汇交地址
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济南市历山路74号)。有关资料排版、装订等汇交要求请咨询该馆资料科。
联系电话:0531-86403449。
本文件有效期至2016年7月26日。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