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的通知
榕建内河〔2021〕1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第七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6月8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建规〔2023〕4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市海绵城市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经研专家论证,形成《福州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试行)》,对我市部分受场地条件、项目类型制约等不具备海绵城市建设条件的项目在海绵城市管控指标上不做强制性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专此
附件:福州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试行)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5月25日
福州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试行)
为积极响应国家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5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231号),切实做好我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全流程管控工作,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现应做尽做、分类处置,制定本豁免清单。
一、豁免清单定义及原则
坚持“应做尽做、不留死角、因地制宜、分类处置、科学规划”的原则,在建设项目中科学融入海绵城市理念,实事求是地实行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管理。
(一)实施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管理适用于所有涉及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对纳入豁免清单管理的项目,在其规划、设计、报建、图纸审查、验收等环节对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应做尽做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二、列入豁免清单的项目
(一)应急抢险工程
(二)保密工程
(三)可能产生特殊污染的建设项目,如石油化工生产基地、加油站、大量生产或使用重金属企业、垃圾填埋场、综合性医院、传染病医院、危险品仓储区等。
(四)市政路桥类项目:
1、人行天桥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单体人行天桥、建筑连廊工程);
2、桥梁工程(无桥下绿化);
3、隧道工程(不含两端接线);
4、道路交叉节点改造工程(交叉口改造、跨线桥改造);
5、地下连通通道工程。
注:道路侧分带小于2米,可不做下凹式绿地。
(五)轨道交通类项目:
1、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包括轨道区间及站点的地下工程);
2、轨道交通工程站点地上出入口工程(不含道路、绿化建设)。
(六)建筑附属类项目:
1、加装电梯工程(不涉及地面改造);
2、地下室工程(不涉及地面建设);
3、建筑室内装修。
(七)水利工程类项目:
1、河道清淤清障工程;
2、海堤护岸工程(无绿化退线的硬质护岸)。
(八)市政管线(杆线)类项目:
1、新建或改建市政管线工程(含综合管廊、电力隧道);
2.杆、塔工程。
三、豁免清单管理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纳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管控指标不作硬性要求,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出让合同、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文件中载明“涉及豁免清单内项目参照本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管理”的建设要求。
(二)豁免清单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突出问题,对豁免清单进行评估,必要时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三)清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清单发布之日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按原海绵管控条款予以管控,在清单发布之日后(含发布之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按本清单予以执行。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福州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18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福州市自2016年成功入选为国家第二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以来,海绵城市试点建设取得较快的进展,建设效果得到考核专家、各界群众的认可。顺利通过了住建部、财政部、水利部三部委组织的试点建设绩效评价,并作为全国五个表现突出的城市之一得到住建部的肯定。为更好地统筹推进全市的海绵城市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指导海绵城市建设我局会同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专家论证后起草了《福州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
(二)制定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5号);
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231号);
3、《<福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回头看>评审会专家意见》。
二、工作进展
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时发现,现有海绵城市管控指标存在“一刀切”现象,部分特殊项目因立地条件的限制,难以实现现有指标要求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因此,我局会同市资规局拟定了《福州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并于2021年4月7日召开专家会议,对该清单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论证。经过专家论证,我局进一步优化调整豁免清单项目内容,现已形成《福州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试行)》。
三、主要内容
本项豁免清单共涉及8种类别工程,含17个细项,具体如下:
(一)应急抢险工程
(二)保密工程
(三)可能产生特殊污染的建设项目,如石油化工生产基地、加油站、大量生产或使用重金属企业、垃圾填埋场、综合性医院、传染病医院、危险品仓储区等。
(四)市政路桥类项目:
1、人行天桥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单体人行天桥、建筑连廊工程);
2、桥梁工程(无桥下绿化);
3、隧道工程(不含两端接线);
4、道路交叉节点改造工程(交叉口改造、跨线桥改造);
5、地下连通通道工程。
注:道路侧分带小于2米,可不做下凹式绿地。
(五)轨道交通类项目:
1、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包括轨道区间及站点的地下工程);
2、轨道交通工程站点地上出入口工程(不含道路、绿化建设)。
(六)建筑附属类项目:
1、加装电梯工程(不涉及地面改造);
2、地下室工程(不涉及地面建设);
3、建筑室内装修。
(七)水利工程类项目:
1、河道清淤清障工程;
2、海堤护岸工程(无绿化退线的硬质护岸)。
(八)市政管线(杆线)类项目:
1、新建或改建市政管线工程(含综合管廊、电力隧道);
2、杆、塔工程。
四、注意事项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纳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管控指标不作硬性要求,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出让合同、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文件中载明“涉及豁免清单内项目参照本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管理”的建设要求。
(二)豁免清单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突出问题,对豁免清单进行评估,必要时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三)清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清单发布之日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按原海绵管控条款予以管控,在清单发布之日后(含发布之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按本清单予以执行。
五、关键词解释
(一)豁免清单:纳入豁免清单管理的项目,在其规划、设计、报建、图纸审查、验收等环节对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应做尽做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二)豁免清单适用性:实施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管理适用于所有涉及审批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