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1.25 辽国税一〔1996〕2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3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铁路工附业单位购入的货物,按购进时所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计算进项税额,对未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货物不得作为进项抵扣销项税额。
二、对1996年6月1日以前铁路工附业单位从铁路内部其他工附业单位、运营单位按内部调拨价调入的货物尚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余额,可按10%抵扣至完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