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燃气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浙建〔201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建委(建设局)、综治办、经信委、公安局、交通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杭州市城管委,宁波市城管局,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巩固G20杭州峰会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专项整治成果,建立符合社会治理要求的长效机制,提升行业监管和城市管理水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就全面加强瓶装燃气市场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充分认识瓶装燃气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创新监管手段、强化管控措施、严格执法,遏制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瓶装燃气市场管理规范、经营有序、安全可控。
二、目标任务
通过气瓶产权置换,建立以液化气储配站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督管理新模式;通过场站建设规范管理,全面实现固定充装制度和实名制登记,确保经营市场稳定有序;通过部门合作、联合执法等手段,严格市场管理,坚持综合整治,规范行业监管,确保安全供气;通过建立瓶装燃气信息化监管体系,实现气瓶流向信息化管理。
三、重点工作
(一)深化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登记机制。要继续做好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工作,储配站、供应站安装使用身份证识别系统。通过应用读卡终端,手机身份识别APP采集系统,提高气站工作人员的实名登记工作效率。
(二)推进信息化监管措施。建立瓶装燃气信息化监管体系,完善气瓶用户实名登记信息。所有气瓶采用电子标签,实现对气瓶充装、储存、销售使用、检验、报废等全过程跟踪追溯。同时,加大建设场站远程监控系统,对燃气经营单位重点部位实时高清监控,并联动公安一键报警系统。全省信息化监管工作要求在2017年11月前基本完成。
(三)加强气瓶监察和充装管理。液化气储配站应逐步完成自有产权气瓶置换,实现固定充装制度;在气瓶上设置电子标签等信息标识,并使用覆盖充装、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检验、报废等全过程的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鼓励燃气企业积极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险,使用专用气瓶瓶色。全省自有产权气瓶置换、固定充装推广工作要求在2017年11月前基本完成。
(四)规范瓶装燃气企业经营行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保障供应燃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严格运输管理: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完善送气服务网络,加强气瓶流转管理和实名制信息化管控,确保气瓶流向清晰;运输配送车辆应符合安全运输要求;实施定点充装和集中配送,供应站点、送气车辆、送气工纳入规范管理。规范台账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应做好台账管理,包括与燃气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好安保消防工作:建立健全反恐防范责任制和反恐防范工作制度,制定反恐防范应急预案,落实反恐防范工作各项要求,开展反恐防范工作全员教育,普及反恐防范知识,提高反恐防范能力。按照《城镇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要求,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工作,定时检查检修防护设施设备,做好夜间、假期值班工作;制定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认真做好定期演练的台账记录。制定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建立每日巡查检修台账记录机制。
(五)加强瓶装燃气企业员工管理。加强对瓶装燃气企业员工管理,明确人员职责、规范作业;建立员工考核制度,做好上岗后续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送气服务和送气人员正式纳入燃气经营企业内部管理体系。燃气经营企业应制定送气工管理细则,切实加强送气工的教育和管理。
(六)继续保持高压执法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常态化执法机制,联合执法,组织开展各类综合整治,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涉及燃气经营、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组织开展各类综合整治:坚持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对向无证无照单位或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瓶装燃气和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等违法经营行为应依法追究该充装储配站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
1.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瞄准短板和薄弱环节;要结合实际,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做到目标清晰、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各负其责;要建立健全燃气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完善工作机制;要负责落实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和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宣传引导;要负责组织实施瓶装燃气固定充装、自有产权气瓶置换、销售实名制登记及信息化监管工作;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信息化监控平台建设。
2.落实相关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方案》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综治办要将用气安全纳入平安综治考核。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瓶装燃气经营(充装)企业要确保储配站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保证燃气设施、设备运行正常、检测有效,并严格按经营许可范围经营;要建立自有产权气瓶和用户信息档案;要实施固定充装制度及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登记,严禁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过安全使用年限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要负责制作和发放用户燃气安全宣传手册,负责用户安全用气入户检查,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管理人员、充装人员、送气人员要按规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落实燃气用户职责。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配件,到期及时更换。
(二)提高认识
做好瓶装燃气市场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供应、保证安全,对于改善民生,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各市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瓶装燃气行业管理是必须坚决落实、长期坚持的工作。通过加强制度、队伍建设,完善联动机制,推动燃气管理各项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运转。
(三)联合执法
按照瓶装燃气销售管控阶段各部门责任,建立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建立以县(市、区)、乡(镇、街道)、网格(村、居)等多层级的燃气安全综合宣传、排查、管理、执法机制,发挥平安建设网格群防群管、联合协作的作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形成执法合力,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涉及燃气经营、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强化督查
要层层分解责任,完善瓶装燃气安全监管机制,依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暂停充装或者吊销其充装许可证;对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对供应体系建设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倒查责任;对存在工作失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广泛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微信、物联网等各类媒体,建立微博、微信等网络公众号,采取播放宣传短片、张贴横幅、发放宣传画册等多形式多途径开展广泛宣传,使推进瓶装燃气信息化监管、固定充装、自有产权气瓶置换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地瓶装燃气经营单位要集中学习培训,聘请专家集中授课并进行操作指导,确保相关人员掌握二维码电子标签、身份证识别、信息系统操作等应用知识和操作技能。
本意见自2017年3月15日起实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