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榕建灯管〔2018〕1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第七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6月8日)规定,继续有效并适时修改。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市政府2018年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榕政办〔2018〕252号),根据其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福州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实施细则》”要求,市建委制定了《福州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我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的实施对象、实施部门、实施范围、实施程序及法律责任等,经征求公众意见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按照要求认真执行。
专此
附件:1、《福州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实施细则(试行)》
2、《福州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实施细则(试行)》起草说明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
附件1
福州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行为,合理使用城市公共空间,确保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出让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对象
本实施细则所称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是指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取得设置权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利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户外场地、空间等载体,以文字、图像、光电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形式进行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载体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可参照执行。
二、实施部门
福州市户外广告和灯光夜景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灯管办)负责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活动和设置许可审批。规划、城管、市场监管、交通、民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工作。
根据城市发展规划需要,对市区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实行有计划的分期分批实施,市灯管办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适时制定出让实施计划。利用上述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发布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原则上必须通过拍卖方式有偿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三、实施范围
下列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其设置应列入有偿设置范围:
(一)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所);
(二)公共汽车场站、站台、候车亭及公用电话亭、阅报栏;
(三)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码头、地铁站;
(四)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
利用非公共设施、场地、建(构)筑物和非国有产权的设施、场地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在征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可纳入实施范围。
四、设置实施申请
(一)申请人
有偿设置申请人为有意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设施、场地、建(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设置前应当向市灯管办提出有偿设置申请,并附拟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及广告有偿设置出让方案。
(二)实施设置要求
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控制性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底价确定
有偿设置申请人应委托市灯管办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5家评估机构按照广告类别对拟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评估出的价格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取平均价作为出让底价,其有效期为一年。
五、出让收入分配原则
对不同产权位置出让所得的分配原则如下:
(一)产权属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市政设施、广场或楼体,出让款归财政部门。
(二)产权属企业单位或个人的广场、楼体,产权人(单位)和财政部门按5:5的比例分配出让所得收入。
六、出让合同
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出让合同采用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由市灯管办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主要内容包括:标的情况、设置期限、使用要求、设置宽限期、用途、租金、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及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违约责任条款和有偿设置申请人免责条款等,并特别规定:
(一)有偿设置申请人应当定期派专人对有偿设置的户外广告外观、是否转租、是否诚信经营等方面进行检查。
(二)有偿设置申请人发现买受人存在违约情况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限期整改;若买受人逾期未整改,则可依合同约定采取相关措施。
(三)因政府城市建设需要对建筑进行征迁、拆除、改造等造成双方无法履行合同的,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互不追究责任。
合同文本应作为有偿设置出让的必备文件,事先提供给竞买人或投标人、有偿设置申请人,或者公示在市建委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方便下载使用。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出让成交后,应按在网站上公示的出让合同范本签订出让合同。
七、出让期限
出让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采取3+2模式,即买受人取得设置权后先允许3年设置许可期限,3年设置期满后,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买受人设置行为符合要求,没有违反合同约定,设置许可期限顺延2年。
八、出让实施具体流程
(一)市灯管办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有偿设置申请人的申请,制定具体广告有偿设置出让实施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实施计划应当包含商业性户外广告详细设置位置、广告形式、规格、面积、数量、使用年限、标的参考价、维护要求和其他必要的条件,以及竞买人或投标人的资格、招拍挂实施日期等内容。出让方案原则上不得针对竞买人或投标人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二)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出让应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统一进行,采用有底价增价出让方式,价高者取得设置权。
(三)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出让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程序执行。
(四)出让成交后,买受人持《出让成交确认书》与市灯管办签订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交款手续,逾期未支付的,市灯管办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金不予退回,上缴财政。
出让成交后,买受人或中标人不签订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出让合同或逾期未缴付出让价款的,保证金不予退回,上缴财政,并由市灯管办重新组织出让。
(五)买受人应当在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相应的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九、后续运营管理
(一)买受人取得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后不得向他人转让;将设置权转让给他人的,转让无效,由市灯管办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灯管办撤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二)买受人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技术规范、安全技术标准,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整洁、完好、美观,确保广告设施安全和牢固;并且应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广告设置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期满的,买受人应当在7日内自行拆除。
(三)市灯管办应对买受人的广告设置、运营、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巡查监管考核,对买受人的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设置行为及时查处;并将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拍卖、招投标、挂牌以及合同履行中的诚信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记录信用档案,将有关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依法限制其参与今后商业性户外广告出让活动。
十、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权公开出让过程中相关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有权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举报。经查属实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处理。
参与商业性户外广告设置权公开出让工作的人员应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福州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实施细则(试行)》起草说明
根据《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七条“利用城市公共视觉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但店牌店招广告、公益性广告除外。”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榕政办〔2018〕252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福州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实施细则》”要求,市建委制定了《福州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我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的实施对象、实施部门、实施范围、实施程序及法律责任等,现就主要内容解读说明如下:
一、关于商业性户外广告需有偿设置问题:户外广告设置权包含了位置使用价值与公共空间资源价值,而且广告位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所面对的城市公共空间资源价值。通过招拍挂程序价高者得相对公平可操作,并且将广告位使用价值和公共空间资源价值两者区分开,使产权人可以对广告位使用价值自行定价,体现了对产权人合法物权的保护,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也更好地体现了政府对公共空间资源的配置与管理。
二、关于广告分类及需经招拍挂广告类型:广告分为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招牌广告三类。除公益广告(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与招牌广告(指商品经营者或者商业服务提供者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广告)外,本市市区范围内,利用户外场地、户外空间等载体,设置的商业广告均需经招拍挂程序,包括LED电子成像彩屏、大型三面翻等形式。
三、关于申请人:申请人为有意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设施、场地、建(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设置前应当向市灯管办提出有偿设置申请,并附拟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控制性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广告有偿设置出让方案。利用非公共设施、场地、建(构)筑物和非国有产权的设施、场地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在征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也可作为申请人。
四、关于出让底价确定方法:有偿设置申请人应委托市灯管办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5家评估机构按照广告类别对拟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评估出的价格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取平均价作为出让底价,其有效期为一年。
五、关于出让收入分配:(一)产权属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市政设施、广场或楼体,出让款归财政部门。(二)产权属企业单位或个人的广场、楼体,产权人(单位)和财政部门按5:5的比例分配出让所得收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日期:2018-12-27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根据《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七条“利用城市公共视觉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但店牌店招广告、公益性广告除外。”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榕政办〔2018〕252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福州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实施细则》”要求,市建委制定了《福州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我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的实施对象、实施部门、实施范围、实施程序及法律责任等,现就主要内容解读说明如下:
一、关于商业性户外广告需有偿设置问题:户外广告设置权包含了位置使用价值与公共空间资源价值,而且广告位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所面对的城市公共空间资源价值。通过招拍挂程序价高者得相对公平可操作,并且将广告位使用价值和公共空间资源价值两者区分开,使产权人可以对广告位使用价值自行定价,体现了对产权人合法物权的保护,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也更好地体现了政府对公共空间资源的配置与管理。
二、关于广告分类及需经招拍挂广告类型:广告分为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招牌广告三类。除公益广告(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与招牌广告(指商品经营者或者商业服务提供者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广告)外,本市市区范围内,利用户外场地、户外空间等载体,设置的商业广告均需经招拍挂程序,包括LED电子成像彩屏、大型三面翻等形式。
三、关于申请人:申请人为有意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设施、场地、建(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设置前应当向市灯管办提出有偿设置申请,并附拟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控制性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广告有偿设置出让方案。利用非公共设施、场地、建(构)筑物和非国有产权的设施、场地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在征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也可作为申请人。
四、关于出让底价确定方法:有偿设置申请人应委托市灯管办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5家评估机构按照广告类别对拟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评估出的价格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取平均价作为出让底价,其有效期为一年。
五、关于出让收入分配:(一)产权属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市政设施、广场或楼体,出让款归财政部门。(二)产权属企业单位或个人的广场、楼体,产权人(单位)和财政部门按5:5的比例分配出让所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