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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土房保〔2013〕2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9年 11月 21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关于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津住建发〔2023〕3号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房管局、民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津政发〔2013〕16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内六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家庭人口在2人(含)以上;

2.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家庭享受民政部门特困救助待遇一年以上且符合“孤老、重大疾病、四级以上(含)残疾”认定条件;重残或双残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的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家庭和不享受政府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家庭,上年年收入低于4.5万元(含);

3.家庭人均认定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

4.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

5.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已领取租房补贴的家庭,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实物配租补贴。

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在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时,应当符合准入条件,同时应当有明确的监护人。监护人(家庭)同意与其共同配租后,方可申请。申请人与监护人共同分摊监护人(家庭)的住房面积符合条件的,上交监护人(家庭)的住房或存储监护人征收(拆迁)补偿费、住房等价款后,共同承租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保障标准

1.租赁住房标准。一个家庭限定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

(1)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选择承租廉租住房,或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的:2至3人家庭原则上承租一居室单元住房;4人(含)以上家庭,可承租二居室单元住房。3人家庭为三代同居一处或3人家庭有2个年满16周岁异性大子女的,也可承租二居室单元住房。

(2)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选择承租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居住空间确定房型)的:2人家庭,承租一个居住空间(1个兼起居室的卧室)户型房屋;3人(含)以上家庭,原则上承租二个居住空间(1个卧室加1个兼起居室的卧室,或者1个卧室加1个起居室)户型房屋。

2.实物配租补贴标准。

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自行负担的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实际租金按住房地段、楼层、朝向等调剂因素确定),自行负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参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四级中准收费标准计收,现行标准为平均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35元。承租家庭自行负担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与实际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差额部分按照规定予以补贴。

(三)相关规定

1.申请家庭的人口认定。

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与申请家庭长期共同居住(指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并共同居住3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下同)的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可计入申请人口。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人口的认定原则上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记载的人口确定;

(2)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人口为准;

(3)享受特困救助家庭一年以上且符合“孤老、重大疾病、四级以上(含)残疾”认定条件的家庭,按《特困救助卡》上记载的家庭人口为准;

(4)重残或双残家庭人口的认定原则上以家庭户口簿记载的人口为准。家庭成员应与残疾人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

(5)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按市劳模本人与配偶、未婚子女认定,与其长期共同居住的父母也可共同申请;

(6)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按见义勇为人员与配偶、未婚子女认定,与其长期共同居住的父母也可共同申请;

(7)不享受政府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家庭,以持证人(或未持证的遗属)、配偶和未婚子女认定,与其长期共同居住的父母也可共同申请。

2.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认定。

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按照《天津市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若干规定》(津国土房保〔2011〕219号)、《关于“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国土房保〔2011〕31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3.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认定。

申请家庭收入、财产认定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住房保障家庭财产核查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19号)和市民政局关于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的相关规定执行。

4.关于孤老、重大疾病、重残和双残家庭的界定。

(1)“孤老家庭”是指城镇居民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60岁(含)以上的老人家庭。申请时应当提供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孤老家庭证明。

(2)“重大疾病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重大疾病范围进行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供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开具的主任医师签字、加盖诊断证明章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及治疗凭证等材料。

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患疾病为癌症的,可直接认定为重大疾病;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患重大疾病与重大疾病范围名称不一致时,可由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出具此病属于某重大疾病的证明。

(3)“重残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家庭。

(4)“双残家庭”是指同户籍家庭成员中有两人以上(含)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均在四级以上的家庭。

5.关于被征收(拆迁)家庭补偿费的认定问题。

全额征收(拆迁)补偿费指被征收(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被征收(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安置补贴金额〕、按房屋面积确定的搬迁奖励费、对违法建设的安置补助费和各种困难补助费总和。

全额征收(拆迁)补偿费的复核工作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区(县)房管局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被征收(拆迁)房屋所在区(县)征收办协调有关征收(拆迁)单位进行确认。

被征收(拆迁)地与户籍地址不一致的申请、受理等相关事宜,由市相关部门通过会审机制解决。

6.关于离异家庭住房等价款的认定问题。

离异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离婚前住房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但未主张的,现住房面积按其离婚前共有房产面积的一半认定。符合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应当缴交离婚当年共有房产的一半住房等价款。离婚当年共有房产的市场评估报告应当由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

对未主张共有房产且房屋被征收(拆迁)的离异家庭,可以提供共有房产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应当缴交共有房产的一半征收(拆迁)补偿费。

对未主张共有房产且房屋变卖或置换的离异家庭,可以提供共有房产的买卖合同或置换手续。符合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应当缴交共有房产的一半售房款。

7.关于售房家庭申请实物配租补贴问题。

申请家庭非因重大疾病将其名下的私产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换5年以上,现家庭成员名下无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人口、收入、财产准入条件且同意全额缴交售房款的,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不再认定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

8.关于户籍落于父母或子女住房处的家庭申请实物配租补贴问题。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申请家庭户籍落于父母或子女住房处3年以上,父母子女不能上交原住房共同申请配租的,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且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申请承租一居室住房(一个居住空间)缴交3万元、两居室住房(两个居住空间)缴交5万元的标准缴交住房等价款。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所落户的父母、子女住房或需追溯父母住房被征收(拆迁)、出售、置换3年以上且父母子女现无住房的,不再认定被征收(拆迁)、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追溯的父母住房在外地的,不认定外地住房面积。以上申请家庭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收入、财产准入条件且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参照上述标准缴交住房等价款。

申请家庭不按上述标准缴交住房等价款的,可以依据(津国土房保〔2011〕310号)规定,按申请家庭所占房屋的征收(拆迁)补偿费或售房款的比例缴纳。

9.关于涉及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死亡问题的处理。

(1)承租人死亡后,经核实符合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该家庭可继续承租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的书面意见, 办理公证手续,重新确定符合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将征收(拆迁)补偿费或住房等价款转移至现承租人名下。

(2)承租人死亡后,经核实不符合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腾退住房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仍符合届时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可以按届时租金标准继续承租住房;不再符合届时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应当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有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应当腾退住房。

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意见, 办理公证手续,重新确定符合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承租人,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管理单位依据公证结果变更承租人并将征收(拆迁)补偿费或住房等价款转移至现承租人名下。

二、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一)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含非农业城镇集体户籍);

2.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160元(含);

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人员的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的家庭和“三属”家庭,上年年收入低于4.5万元(含)。

3.家庭人均认定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

4.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

5.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二)关于特殊群体的申请受理问题

1.监护人代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员申请租房补贴的,监护人应当明确告知受理部门;街镇和区(县)房管局应当依据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的本区县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员名单进行复核。经审核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应当在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上注明监护人。

2.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员申请租房补贴的,街镇工作人员应与监护人书面确认是否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由监护人代理申请,选择市场租房的,不审核监护人(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申请租房补贴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共同配租,审核监护人(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

(三)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保障标准

1.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6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4元;武清区、宝坻区和各县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8元。

2.廉租住房租房补贴面积保障标准: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

3.月租房补贴额的计算。家庭月租房补贴额等于租房补贴标准乘以家庭应补贴面积。家庭应补贴面积按照家庭住房使用面积与家庭补贴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家庭应补贴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

计算公式为:家庭月租房补贴额=租房补贴标准×家庭应补贴面积。家庭应补贴面积=租房补贴面积保障标准×家庭享受租房补贴人口-认定住房使用面积。

每户家庭最低月租房补贴额为:市内六区540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510元,武清区、宝坻区和各县420元。

(四)相关规定

1.申请家庭补贴人口的认定。

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与申请家庭长期共同居住(指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并共同居住3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可计入申请人口;其他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也可与申请人共同申请,计入申请人口。

除申请家庭成员外,其他与申请人同户籍3年以上的人员,可分摊住房面积,不计入申请补贴人口。参与分摊面积人员名下有住房的,须与申请家庭住房面积合并认定。其他特殊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

(1)申请人的配偶、未婚子女与申请人未在同一户籍的,应与申请人共同申请。

(2)因入托、上学暂时居住在申请家庭的本市孙(外)子女以及户口虽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但在他处居住的人员不计入分摊住房面积人数。

(3)现役义务兵、在外地全日制学校上学人员计入申请家庭补贴人数。已毕业未返津人员、服刑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补贴人数。

(4)离异人员及未婚子女落户时间不受3年限制。离婚未满1年的,可作为补贴人口与同户籍父母共同申请;离婚满1年的,可单独申请。离婚时间以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协议离婚的,以离婚证记载日期为准。

(5)申请家庭因结婚新增人员、新出生人员、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津定居人员、退出现役人员、在外地上学毕业人员、知青及其子女、刑满释放人员迁入申请人户籍不受时间限制。可作为家庭成员与申请家庭共同申请;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可单独申请。

申请家庭补贴人口确定后,其收入、财产计入家庭总收入、总财产,其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家庭住房面积认定。

2.可单独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额的人员:

(1)因就业在本市落户2年以上,仍在本市工作的单位城镇集体户籍人员。

(2)在本市落有非农户籍,父母户籍在外省市或父母双亡的成年未婚人员。

(3)“三无”(指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成年未婚人员。此类人员申请时须提供各区县安帮办出具的证明材料。

(4)具有独立户籍且年龄在30岁以上的成年未婚人员。

3.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的认定。

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认定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住房保障家庭财产核查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19号)和市民政局关于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的相关规定执行。

4.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

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按照《天津市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若干规定》(津国土房保〔2011〕219号)和《关于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国土房保〔2011〕31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申请家庭非因重大疾病将名下的私产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置换5年以上(以申请日为准),现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且能够提供在外租房满2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可不再认定申请家庭住房面积和售房款项,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5.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认定。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按照认定的家庭住房使用面积除以申请家庭分摊面积人口的计算结果确定。

6.关于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有效期问题。

(1)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有效期为12个月。已经换取《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家庭,资格证明有效期自取得《通知单》之日起,延长12个月。

(2)申请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12个月内未租房的,租房补贴资格证明自动作废,可以重新申请租房补贴资格;申请家庭虽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但经核查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租房补贴资格。

(3)中断租赁合同超过一年或停发租房补贴超过一年,租房补贴资格证明自动作废(已换取《通知单》的除外)。申请家庭可重新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

7.关于办理租赁登记备案问题。

(1)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申请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申领补贴时,区县房管局应对申请人租赁住房情况和出租人是否另有他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申请人租赁其父母、子女住房或已认定住房之外的其他房屋,方可办理租赁备案和领取租房补贴。

(2)房屋出租人向持有《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承租人出租房屋,租赁双方办理租赁备案时,出租人应当提供本人(含配偶)或出租人同户籍父母、子女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3)出租人他处住房的认定

出租人将成套单元房其中一间出租的,另一间不能视为他处住房。非成套独用住房,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认定。

一处平房小院内有3间以上住房且出租房屋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经居委会(村委会)实地调查并出具证明,街道(乡镇)核实后,经手人签字,加盖公章确认,可认定为出租人他处另有住房,但出租人只能享受一份政府对出租人的补贴。小院平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出租人具备出租条件:

①小院内同一排住房应当有同方向两扇入户房门;

②小院内有正房和门房;

③小院内有正房和厢房。

(4)区县房管局对持有“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家庭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免收租赁登记备案费。

对出租人所有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尚未签订购房合同的示范小城镇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应视为出租人的住房,可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出租人需提供集体土地证或街、乡、镇出具的准建证,或街、乡、镇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应明确房屋坐落地址、所有人等内容)。

(5)对所租赁住房到期后未再租房的,停止计发租房补贴。申请家庭所租赁住房到期后一年内重新租房备案的,自网上签订租赁(转租)合同注明的起始月开始计发租房补贴。租赁期限内提前解除租赁(转租)合同的,租赁双方到区(县)局租赁备案部门填写《租赁登记备案注销申请书》,办理租赁备案注销手续。区(县)局租赁备案部门留存《租赁登记备案注销申请书》原件,并在原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上加盖“租赁登记备案注销”字样,由申请人提供给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8.关于租房补贴发放管理问题。

(1)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按规定主动申报家庭变化情况的,经核查不再符合条件,在租赁备案有效期内,自不再符合条件次月起,第4个月停止向该家庭发放租房补贴。

(2)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孤老家庭,选择在养老院(敬老院)居住的,按养老院(敬老院)床位费标准发放租房补贴,但不得超过其应享受的月租房补贴额。

(3)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与实物配租补贴的衔接。已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申请实物配租补贴且符合条件的,自签订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次月起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9.关于住房地址与户籍地址门牌号不相符的认定问题。

申请家庭住房地址与户籍地址门牌号不相符,是否为同一处住房,可由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等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

10.关于对房屋出租人给予补贴问题。

(1)对出租人补贴标准。根据房屋出租人向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家庭出租期限给予定额补贴。对一次性出租期限满1年的,可补贴600元;出租期限满2年的,第二年补贴额为800元;出租期限满3年的,第三年补贴额为1000元;房屋租赁期限超过三年的,以后每年按1000元给予补贴。

(2)出租人申领补贴的规定

①出租人应当是出租住房的产权人(购房人)或承租人。

②已申报为出租人他处住房的,他处住房产权人(承租人)不得同时将其作为出租房,申领出租人补贴。

③一处住房原则上只能出租给一户家庭。对一套出租住房,在租赁期限内,只能办理一次租赁登记备案,出租人每年度只能申领一份政府补贴。

(3)出租人居住的住房被征收(拆迁),出租人补贴的计算问题。对于已经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出租人自己居住的住房被征收(拆迁),对出租人补贴可按2008年7月以后出租人具备出租条件的时间进行计算。出租人具备出租条件的截止日期,以拆迁公告发布的日期为准。

出租人补贴额=补贴标准×具备出租条件的月份数/12

11.关于夫妻双方未在同一户籍申请租房补贴问题。

对夫妻双方户口落在各自近亲属住房处的家庭,若夫妻双方均不是户主,原则上以申请家庭协商推举的一方或以非农业户籍的一方作为申请人;若夫妻双方有一方是户主,以户主一方作为申请人。此类家庭申请租房补贴应当提供结婚证和申请人及其配偶户籍所在地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如户籍地住房已被征收(拆迁)、出售或置换,应当提供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买卖合同或置换手续等。

三、廉租住房补贴政策与征收(拆迁)工作衔接

(一)对已发布征收(拆迁)公告拆迁片中的被征收(拆迁)家庭,在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不受理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和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的,应当按政策规定受理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

(二)对已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被征收(拆迁)家庭,现住房面临被征收(拆迁)时,自征收(拆迁)决定发布次月起,停止对其发放租房补贴。

征收(拆迁)公告内容由区县征收办以书面形式告知区县房委办。区县房委办按征收(拆迁)片所在街道(乡镇)的编号,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检索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根据征收(拆迁)公告的四至范围,从检索的家庭地址中比对出户籍或住房位于征收(拆迁)片的家庭,建立已享受租房补贴且面临被征收(拆迁)家庭台帐,报市住保办备案,作为停发租房补贴的依据。

(三)申请家庭的违法建设(特指俗称的依附违章、厦子)被拆除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合法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依附违章”、“厦子”拆除补助协议,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按合法房屋认定。符合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承租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前应当存储按合法房屋划分的征收(拆迁)补偿费、各种困难补助和依附违章、厦子拆除的全额补助费。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但申请条件、保障标准和出租人补贴规定除外。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市国土房管局 市民政局

2013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