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及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
浙价资〔2018〕1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今年是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点上突破、全面推进之年。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建立良好的农业用水节水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关规定,现就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及成本监审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关于农业水价管理体制。农业水价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具体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关于农业水价定价原则。农业水价应基本反映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制定和调整农业水价标准,应统筹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状况、农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出台农业水价标准一定要与建立补贴机制相结合,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同一县域范围内原则上执行统一的农业水价,各地也可结合实际,按区域、地形、灌区等确定农业水价执行标准。
三、关于农业水价差别化定价。各地要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粮食作物定额内水价应低于其他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积极推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
四、关于逐步推行农业水价成本监审
实行政府定价的农业水价项目,要逐步推行成本监审制度。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和末级渠系运行维护成本可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运行维护成本主要包括日常维护费、材料及动力费、职工工资、管理费用等,一般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原水费和税金。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可增加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完全成本确定。其中:
1、日常维护费,指骨干渠系清淤、维修养护,泵站设备、机船、流动机、计量设施、固定渠系建筑物(机房、机电井、进出水池、闸、涵、渡槽、倒虹吸等)的拆卸、检修及维护保养等开支。
2、材料及动力费,指在作业过程中直接耗用的电力、柴油和滑润油、机油、低值易耗品、消耗性材料等费用。
3、职工工资,指参与农业供水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人员支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人员按编制范围内实有人数确定(财政负担的部分不列入成本核算);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含专业合作社)或个人管理的水利工程,职工工资按照保证灌排正常运行需要确定。
4、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服务农业供水发生的日常运行管理费用。
(二)末级渠系运行维护成本主要包括日常维护费、材料及动力费、人员工资等。其中:
1、日常维护费,指末级渠系清淤、维修养护,泵站设备、机船、流动机、计量设施、固定渠系建筑物的拆卸、检修及维护保养等开支。
2、材料及动力费,指在作业过程中直接耗用的电力、柴油和滑润油、机油、低值易耗品、消耗性材料等费用。
3、人员工资,主要指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含专业合作社)聘用放水员、维修员所支付的劳务费。
五、稳妥推进农业水价核定工作。制定农业水价,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要充分听取各乡镇、行政村和广大农户的意见建议,努力使价格政策符合实际、切实可行。要加强舆论引导,引导农户增强节水意识,提高节水自觉性,积极营造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利氛围。
浙江省物价局
2018年10月22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及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0-23
制定本文件的依据是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相关政策文件和《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文件对农业水价管理体制、定价原则、差别化定价作了具体规定,提出实行政府定价的农业水价项目,各地要逐步推行成本监审,并确定了运行维护成本构成内容。文件有利于市、县价格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价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