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燃气配套管线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7〕9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燃气配套管线工程招投标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分工,根据《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沪府令5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建建管〔2017〕316 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燃气配套管线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设施〔2016〕89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燃气配套管线工程管理实际,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管理职责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办)负责下列由市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报建的燃气配套管线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一)市级部门核定、批准的燃气配套管线工程;
(二)设计压力不小于0.8Mpa的燃气配套管线工程;
(三)本市范围内跨区域实施的燃气配套管线工程。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除前款规定的其他燃气配套管线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督促各燃气建设企业依照现行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二、关于进场招投标范围
(一)政府投资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燃气配套管线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后,在市或者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
(二)其他燃气配套管线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决定不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应当依法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三、关于非进场招投标要求
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要求,确定不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时应当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要求。招标人在招标完成后,至市或区燃气管理部门办理非进场招标发包交易登记。中标人超越资质许可业务范围的,办理部门不予办理,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四、关于批量招标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燃气配套管线工程,可采用批量招标:
(一)同一招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多个单独立项、类型相同、标准统一的同类工程,合并成一个或者数个标段进行招标的;
(二)同一招标人在同一区域或相邻区域实施的紧密相关或存在密切连续性的工程,合并成一个标段或者数个标段进行招标的。
五、关于预选招标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燃气配套管线工程,可采用预选招标:
(一)应急抢险救灾的燃气配套管线工程;
(二)日常经常性发生的燃气配套管线维护工程,且明确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燃气配套管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密切关注实施过程,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