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人事局关于在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补充通知
闽职改字〔199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修改后有效。
各地(市)、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
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3]18号)下发后,各地、各部门在经常性评聘工作中,对在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在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中实行评聘分开,在企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是否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由企业自主决定,对企业推荐的评审(考试)对象,各级职改部门可以按规定条件给予审核,送相应评委会考核评审或参加资格考试。
二、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如单位工作需要;本人已具备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标准条件;所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未超出规定的编制比例;且单位的岗位职数未突破上级核定的限额或结构比例;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地、市、厅(局)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可按规定的程序申报、推荐、评审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获得任职资格人员,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在聘任期间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享受相应待遇。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人事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