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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建发〔2019〕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1年12月10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3年12月12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各区县住建局,济南高新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管理局、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16日

济南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使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骨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含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干混砂浆,是指水泥、干燥骨料或者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组分拌和使用。



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和物、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的监督管理,委托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区县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二章  生产、运输管理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方可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以下配套制度,并有效运转。

(一)关键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持证上岗制度;

  (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三)原材料进场检验、预拌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

(四)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

(五)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

  (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

(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

(八)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八条 生产企业对生产、运输过程的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依据。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所、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混凝土搅拌机》和《混凝土搅拌站(楼)》的规定。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用各类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定期检定/校准和保养、维护,并保存相关记录,确保计量准确性。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操作系统应能自动采集每盘混凝土、砂浆各种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并至少保存三个月。

第十条 生产企业应严格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标准和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生产,不得随意更改合同约定原材料厂家、品种规格,生产过程严禁随意调整混凝土、砂浆原材料配合比用量。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原材料应合理堆放,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厂区建设和生产过程应按《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等标准和规定控制扬尘污染,并达到如下防治设施要求:

(一)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实行封闭管理。出入口的大门醒目标注企业名称,办公、生产、原材料存储、试验等区域应分区明确。

(二)不得露天存放骨料,风选机制砂、碎石加工应在全封闭仓内进行,且应设置有效的收尘装置,严禁露天加工;水洗砂加工所用水应全部有组织排入沉淀池,并重复利用;

(三)粉料仓收尘设备要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收尘效果;加强上料过程管理,严防爆灰而污染大气;

(四)清洗运输车、搅拌机产生的废水、废浆不得无序排放,应采取措施二次综合利用,严禁外流;

(五)厂区出入口地面、厂区内道路、材料堆场及加工场地应作硬化处理,硬化地面必须确保无破损,表面无起砂、裂缝,排水坡向满足要求。道路两侧设置排水沟,预埋清洗降尘给水管。材料存放及加工区地面标高应高于周边地面,场地按时清扫、洒水降尘,无明显扬尘;未硬化裸露的土地应采取种植草坪、树木等措施进行绿化。

(六)骨料主要装卸处应安装高压喷淋等降尘设施,上料处应设置自动感应整体抑尘装置,确保骨料装卸及上料过程扬尘得到有效控制;

(七)骨料输送带应全封闭,以防粉尘外泄而污染生产环境;搅拌楼混凝土出料口应采取有效围挡设施,确保下料过程不溅撒混凝土而污染厂区;

(八)运输车应在其尾部下料口处加装金属接斗等接料装置,以防运输过程漏撒混凝土而污染道路;厂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出场车辆应逐辆冲洗方可出场,冲洗设备应具备淤泥槽、沉淀池、清水池,冲洗污水应循环利用,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三条 运输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生产运输过程应科学调配运输车辆,保证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的连续性。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运输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运输车在装料前应将筒内积水排尽;

(二)运输途中运输车搅拌筒应按规定保持匀速旋转,确保混凝土、砂浆拌合物的均匀性,防止混凝土、砂浆产生分层离析现象;

(三)运输车在冬期应有保温措施,夏季气氛过高时应有隔热及降温措施;

(四)运输车辆严禁预拌混凝土和润泵砂浆混装;

(五)严禁擅自向运输车内预拌混凝土、砂浆中加水。

第三章 试验、质检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必须按搅拌站(点)设置独立的混凝土、砂浆专项试验室和质检部门,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试验室的检验能力应与相应生产站点的生产范围及能力相适应。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试验室应执行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承担本企业内部的试验工作并出具试验报告,不得对外承接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试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试验人员岗位责任制。试验室负责人应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砂浆试验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试验人员应经相关检测培训合格后上岗,人员数量应满足试验工作需要,且不少于4人;

(二)试验室的检验能力应与企业的生产范围及能力相适应,至少应设立混凝土(砂浆)室、水泥室、力学室、特性室、标养室、外加剂室、样品室、资料室;

(三)试验仪器设备配置应满足相应检测能力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

(四)试验室环境条件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标养室面积应满足生产和试验要求;

(五)应建立混凝土、砂浆抗压强度、水泥抗压强度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与监督机构联网,实现检测数据实时传输。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质检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应独立行使内部监督检查职责。质检主任和质检人员可由试验人员兼任,但不得与生产人员混用,质检人员数量应满足工作需要。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充分发挥视频监控技术手段控制生产过程质量,至少应在混凝土(砂浆)室、水泥室、力学室、骨料存放处、骨料上料处、混凝土、砂浆出机处、厂区出入口处安装视频监控,并应认真维护确保有效,且与监督机构联网,实现监控实时传输。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试验室和质检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原始记录、试验报告和质检记录等资料应按年度统一分类、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归档应及时。

第二十一条 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设计、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标准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预拌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设计应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条件,按照(或参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及合同约定进行计算、设计、试配与确定;

(二)用于实际生产的配合比必须由试验室签发,企业质检部门核准,生产操作人员不得变更配合比数据。配合比调整必须由试验室下达指令同时通知质检部门核准,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标准认真做好生产过程及出厂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检验工作,严禁为建筑工程提供虚假混凝土检测试件。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买卖双方应签订《预拌混凝土、砂浆买卖合同》,合同应明确混凝土、砂浆技术和耐久性等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与实际生产一致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可追溯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运至使用现场应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进行交货检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及时填写交货检验记录,并签字确认。交货检验的内容:

(一)通过发货单核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类别、数量和强度等级是否符合要求;

(二)通过发货单核实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运输时间,搅拌车的进场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三)按照进场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每100盘但不超过100立方为一批次留取混凝土抗压试件,并对该批次进行预拌混凝土塌落度现场检测;

按照进场的同配比的砂浆为50立方用量或每日进场用量为一批次留取砂浆抗压试件,并对该批次砂浆拌合物的稠度进行现场检测;

 (四)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坍落度不能满足合同约定和规范要求时,可在不改变水胶比的情况下由生产企业技术人员作一次性调整并记录。调整后经再次测定仍达不到要求的,该车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输送及浇筑过程中擅自向预拌混凝土、砂浆中加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应对生产企业采取远程监控、数据自动采集与同步传输等现代化手段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加强对生产企业生产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监督管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生产企业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行为;

(二)技术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质量管理体系、环保体系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正常和有效运行;

(三)原材料进场检验、存放、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试验能力、环境条件是否达到标准要求,试验过程是否真实、规范;

(四)买卖双方是否在生产供应前签订《预拌混凝土、砂浆买卖合同》,是否严格按标准及合同约定组织生产,运输过程是否满足有关要求;

(五)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六)数据自动采集、监控系统是否使用正常并实时传输;

(七)交货检验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

第三十条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违反(二)至(五)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等处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要求的;

(二)技术人员配备、试验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要求的;

(三)原材料标识不规范,质量控制过程记录不完整,技术资料未按规定归档的;

(四)未依法签订供需合同向建筑工程供应混凝土、砂浆的;

(五)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等处理;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对已在建筑工程上使用的混凝土、砂浆,监督机构应责令委托法定检测单位对工程使用部位进行鉴定检测以验证产品质量。

(一)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检验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对检验样品弄虚作假、代为施工单位制作提供工程标准养护或同条件养护混凝土、砂浆试件。

(二)未按规定对计量设备、试验仪器进行检定/校准或使用不符合要求设备进行检测的;

(三)生产过程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要求,出具的预拌混凝土合格证等资料与实际生产情况不一致及计量误差明显大于标准规定的;

(四)强度等自动采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未正常使用的;

(五)生产、试验、检验资料混乱、数据无法追溯的;

(五)未设立试验室、质检部门,或虽设立但未能正常履行其职责的;

(六)原材料存放、使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

(七)运输过程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九)冬期生产未按规定采取冬期生产技术措施的;

(十)因预拌混凝土、砂浆产生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对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生产企业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机构应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活动中不履行职责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济南市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2-18
一、起草背景

(一)建设部2014发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308号令),对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提出总体管理要求,但未对具体质量管控提出要求,我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质量监管缺少具体方法、措施。

(二)目前,我市混凝混凝土、砂浆生产用原材料紧张,个别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使用的原材料质量控制不严,造成混凝土、砂浆质量明显下降,生产质量得不到保证,质量问题时有发生。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四)《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308号令)

三、起草过程

本办法起草前,我局梳理了用于工程的预拌混凝土、砂浆存在的生产质量管控问题,通过网络及电话咨询、交流座谈等多种形式,借鉴了福建、湖北以及省内部分地市的先进做法,起草完成初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与多位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专家进行交流,听取意见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征求市司法局意见后,形成了该《办法》。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总则、生产、运输管理、试验、质检管理、使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三十六条。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监管机构和内容等;

(二)第二章规定了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设备设施、扬尘管控、原材料、生产和运输过程等环节的具体要求;

(三)第三章明确了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和质检行为、对试验和质检人员、设备设施、环境要求、档案的管理以及信息化建设要求等;

(四)第四章规定了预拌混凝土、砂浆合同管理、交货检验等使用过程环节的具体要求;

(五)第五章规定了监督机构的监督方式、内容、权限,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诚信管理、处罚等。


http://jncc.jinan.gov.cn/art/2019/12/18/art_40610_3694369.html


来源: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