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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
2000-07-20                   闽政文〔2000〕2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水文工作是国民经济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资源开发、管理和保护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水文事业有了较大发展,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尤其是在防汛抗洪斗争中,水文部门快速、准确的测报预报,为减少灾害损失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随着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水文工作承担着更为重要和艰巨的任务。但是,由于我省水文行业管理薄弱,投入机制不完善,以及测报设施陈旧、技术手段落后、测验设施屡遭破坏、职工工作与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水文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发挥水文在防汛减灾、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以及服务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强化水文部门行业管理职能

  福建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是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行使全省水文行业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实施水利部颁发的《水文管理暂行办法》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向社会发布洪水预报;负责全省水文情报预报、水资源勘测评价、水文分析计算、水环境监测评价工作;负责水文资料的收集、汇总、审定、裁决。凡未经水文部门审定的水文资料,不能作为各项建设规划、设计的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水资源统一管理、保护等工作中,切实发挥水文部门的行业优势,支持水文部门行使行业管理职能。

  二、加快水文现代化建设步伐

  水文部门要结合我省国民经济建设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水文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内要尽快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水平先进、反应快速的水文信息采集、水资源监测评价和水质信息测报网络等3个系统,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和保护等提供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水文发展规划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实施。

  三、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投入机制

  要认真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电力部《关于加强水文工作意见的函》([87]水电水文字第2号)的精神,每年从水利基建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水文基本建设。要建立“双重计划、双重财政”的水文投入机制,省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水文的投入,地(市)县各级政府要将对水文的投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水文发展规划的实施。

  要积极推行“以工程带水文”的有效措施,拓宽投入渠道,保证在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中同步安排水文基础设施和生活设施建设,工程概算中应包含上述投资。

  四、加强对水文测报设施的保护

  各级公安、水政监察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文测报基础设施的通告》和水利部《水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水文测站的测报设施、标志、站房、场地、道路和通讯线路等严格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移动。在水文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种植有碍观测的植物,禁止取土、采石、挖沙、倾倒垃圾和架设线路等。

  因工程建设确需搬迁水文站或水文设施以及因其它建设影响水文站测报功能的,均应事先征得水文部门同意,议定解决办法,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由建设单位承担重建水文站及设施的全部费用。

  五、为水文事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关心水文职工的工作与生活。对水文部门的基建要在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在水文职工子女入学、就业,职工医疗等方面给予与当地其他部门职工同等的待遇。对实行“站队结合”的职工,其居住生活基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给予办理落户,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收取各类落户附加费。对水文部门开展设计、论证咨询等服务工作按现行政策给予优惠。

  六、切实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

  要充分认识水文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要改革水文管理体制,实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水文工作的双重领导,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的领导管理体制。明确行业管理和双重财政投入的相关责任,将水文部门列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水文部门的职能作用。各级政府应重视并支持水文工作,将水文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水文部门的队伍建设。水文部门要积极依靠地方政府,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为地方提供优质服务。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