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互联网人才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厦人〔2009〕1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人社〔2022〕8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人社〔2023〕12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分局,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利用互联网从事人才中介活动的规范和管理,维护用人单位、人才和互联网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人才中介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厦门市互联网人才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互联网人才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人才中介行为,加强对利用互联网从事人才中介活动的管理,维护用人单位、人才和互联网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人才中介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人才中介活动是指利用互联网为上网用户提供人才中介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互联网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行为和活动。
第四条 厦门市人事局是本市互联网人才中介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开展互联网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审批,以及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人才中介活动实施指导、管理、检查和监督。
各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人才中介活动的指导、管理、检查和监督。
工商、公安等相关行政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人才中介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市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信息网络机构从事互联网人才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在本市专营或兼营互联网人才中介服务业务。
已取得《许可证》但服务范围没有互联网人才中介服务业务,需从事互联网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应依法申请变更服务范围,增加互联网人才中介服务业务。
第六条 依法从事互联网人才中介活动的机构,可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以下互联网人才中介服务:
(一)发布人才供求信息,提供择业指导与咨询服务;
(二)接受用人单位书面委托招聘人才;
(三)向用人单位推荐人才;
(四)人才培训服务;
(五)人才素质测评;
(六)招聘单位与应聘人才对接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才中介服务业务。
第七条 依法从事互联网人才中介活动的机构所建立的人才网站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支持其人才网站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所属机构、许可证号,并创建与厦门市企业和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信用网的链接,以供查阅。
第八条 依法从事互联网人才中介活动的机构发布人才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进行审查,不得提供虚假和失效信息;不得抄袭、剽窃、盗用、复制其他网站发布的与人才中介服务相关的各类信息。
第九条 依法从事互联网人才中介活动的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
第十条 厦门市人事局对依法从事互联网人才中介活动的机构实行《许可证》年度验证制度。
依法从事互联网人才中介活动的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停业、终止相关人才中介服务的,应自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停业、终止相关人才中介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审批权限到省、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等补办有关手续,并依法接受处理。
(一)无《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人才中介活动的;
(二)超越《许可证》核准的服务范围从事互联网人才中介活动的。
第十二条 违法从事互联网人才中介活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