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榕建公用〔2020〕1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第七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6月8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建规〔2023〕4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用水单位:
根据《
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福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榕政办〔2020〕48号)等相关规定,为推进我市节水型城市建设,完善我市节水管理体制,规范我市水平衡测试的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组织编制了《福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福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用水效率管理,规范本市水平衡测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
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福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福州市区非居民用户计划用水管理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水平衡是指,以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为考察对象的水量平衡,即该用水单位各用水单元或系统的输入水量之和应等于输出水量之和。
本规定所称的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元和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试、统计、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水平衡测试的具体管理工作,并指导其他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
马尾区、长乐区、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平衡测试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月均用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上(含2000立方米)的用水单位,应当每两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工作。
用水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试机构实施水平衡测试,也可自行组织测试。
第六条 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用水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水平衡测试:
(一)改建、扩建工程竣工投入使用的;
(二)产品结构、生产工艺、水处理及循环水设施发生变化的。
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的有效期和及时测试的要求,在每年第四季度制定并公布下一年度水平衡测试计划。
第八条 用水单位因下列原因需调整水平衡测试计划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调整的原因告知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一)半年内有搬迁计划或者正在搬迁的;
(二)新建的单体建筑尚未投入使用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单位实际情况于二十日内送达是否调整的通知书。
第九条 用水单位和专业测试机构应当按照《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方法》(CJ41)、《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和配备管理通则》(GB 24789)、《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建城〔1997〕45号)、《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7119)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对水表计量率、用水环节、用水工艺、用水设备及用水合理化分析等开展测试工作。
用水单位应当针对水平衡测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达到水平衡测试相关要求。
第十条 用水单位应当根据水平衡测试情况,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书。水平衡测试和整改情况应当自测试整改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审。
各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完成水平衡测试评审。经评审合格的,出具“水平衡评价报告书”;评审不合格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重新申请评审。
第十一条 水平衡测试结果用于指导用水计划管理、修订用水定额、节水统计工作和考核用水单位是否达到节水型企业、单位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开展水平衡测试专题培训。
第十三条 各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的,按《
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