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建科[2016]58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9年 11月 21日》规定,继续有效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设领域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建设领域产业技术升级,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领域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建设领域产业技术升级,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新技术,是指适用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等领域,并经过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或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本细则所称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是指无法满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领域的使用要求,或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或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科技发展推广中心(以下简称“市推广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发布《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和《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技术(产品)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
《技术公告》主要发布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类别、主要技术指标、适用范围和适用起止时间等。
《推广项目》主要发布技术(产品)名称、应用优势、适用范围、推广途径和技术依托单位等。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新技术,在充分考察、论证的基础上,可采取发布文件、制定标准、观摩交流和媒体宣传等方式,予以推广。
第七条 城乡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和房地产开发等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国家和本市推广应用的新技术,严格执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落后技术规定,其应用新技术的业绩作为衡量本市科技型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技术公告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和《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结合本市建设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技术公告》,定期发布。
第九条 市推广中心负责向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征集技术公告建议案。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技术公告建议案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天津建设网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技术公告》中列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应当及时组织修订有关标准、预算计价以及设计标准图集,对该类技术及相关工作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十二条 对《技术公告》公布的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建设、设计和施工等单位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将其列为审查内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其列为监理内容。
第三章 推广项目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技术公告》和建设领域科技发展实际,评选具有良好推广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按年度编制发布《推广项目》。
第十四条 市推广中心按照规定条件,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和专家申报推荐推广项目,建立《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技术(产品)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经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列入《项目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技术公告》和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要;
(二)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工法、设计标准图集、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三)技术先进、成熟、辐射能力强,适合在本市推广应用;
(四)申报单位必须是成果持有单位,没有成果或其权属的争议,且具备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
(五)材料、产品应具备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六)对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未涉及的新技术以及境外技术,技术依托单位应当提供鉴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相关机构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和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且已在建设工程试点应用。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从项目库中筛选、考察、评审年度推广项目,评审结果在天津建设网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布,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凡违反《技术公告》,应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视同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应当建立使用管理制度,不得降低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根据应用情况及时进行技术总结,完善技术规程、设计标准图集等技术文件,定期向市推广中心报送工程应用信息。
市推广中心应当加强推广项目应用的日常管理,组织随机抽检。
第十九条 推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入《推广项目》,并予以通报。
(一)抽检不合格的;
(二)技术依托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技术依托单位降低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规定》(建科〔2011〕469号)和《关于进一步改进我市建设领域“四新”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建科〔2014〕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