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的通知
厦资源规划规〔202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1月19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19日印发
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工作,保障应安置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保障办法》《
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负责对征收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应安置人口进行认定。
第四条 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须是在征收范围内具有本市户籍的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按相关规定出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意见。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意见应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居)民委员会公章。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一)已在本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中获得补偿安置的人员;
(二)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养子女;
(三)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四)现役、离退休、自主择业或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军官;
(五)已享受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政府住房保障政策包含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单位自管房(含集资建房)、保障性商品房、人才房、住房货币化补贴以及保障性租赁房等情形,但已退出的除外;
(六)因亲属关系或子女婚姻关系投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七)在征收范围内入(落)户时,其父母双方均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但因婚姻关系入户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及各区人民政府认为不予认定为应安置人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初审与公示、异议与答复、复核、审核与认定:
(一)初审与公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名单进行综合核实,提出应安置人口认定的初审意见,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二)异议与答复。对应安置人口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三)复核。异议人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答复意见5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提交复核申请;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应在10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四)审核与认定。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应安置人口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出具应安置人口认定意见。
第七条 新增应安置人口认定截止时点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具体情况自行制定,但思明、湖里两区的新增应安置人口认定截止时点不得超过项目安置房返迁公告公布之日;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的新增应安置人口认定截止时点不得超过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年。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已安置人口信息库,纳入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地(预)通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30
《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1〕9号,以下简称《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于2021年11月19日印发,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对本认定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自2003年以来,我市相继就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人口认定方面出台了厦府[2003]173号、厦府[2007]109号、厦府办[2007]284号、厦府办[2008]234号等文件。随着2016年以来“二孩”政策的落地、“外嫁女回迁”、“非亲属随迁户”、“突击入户”、“子女入学回迁”、“国企员工落户”等问题突出,在实际操作中,各区在认定应安置人口时所依据的标准不尽一致,且在政策理解上也存在较大分歧。鉴于各区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对应安置人口认定做法差距较大、认定标准不统一、规定零星杂乱等问题;同时,早期制定的各类涉及应安置人口认定的政策性文件已近20年,有些规定条款已不符合实际操作等情况,为统一规范全市的应安置人口认定,亟需制定《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解决上述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问题,合法有效推进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制定本认定办法。
三、工作进展
2020年,市资源规划局研究起草了《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并征求财政、人社、发改、公安等单位及各区人民政府、社会公众意见后,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印发。
四、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
本认定办法适用于我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
(二)适用期限
本认定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止。
五、主要内容
(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意见的问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意见是应安置人口认定的前置程序。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和认定程序,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是否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规民约认定,故本《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将出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意见的权利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本村实际情况及村集体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出具。
调研中发现,部分辖区的村(居)委会在出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意见时,存在未按规定及程序就出具属于或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意见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正常开展。为杜绝此类现象继续发生,本《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意见应由村(居)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的要求。
(二)关于应安置人口认定主体的问题
根据《
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应安置人口认定的主体明确为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故本《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明确“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应负责对征收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应安置人口进行认定。”
(三)关于应安置人口排除情形的问题
在调研过程中,各区为便于实际操作和管理,希望《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以“负面清单”列举的形式制定,并赋予各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故,在总结各区实际做法和结合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列举出七条应安置人口认定方面的“负面清单”。对于不能穷尽的方面,兜底一条“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及各区人民政府认为不予认定为应安置人口的其他情形”。本《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仅对原则性问题做统一,各区可结合其辖区内实际情况对应安置人口的认定作出更进一步的实施细则。
(四)关于应安置人口认定程序方面的问题
2003年以来,我市在应安置人口认定方面未制定相应的认定程序,在实操中各区的做法不一致,不利于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划分,也给后续信访、涉裁、涉法涉诉等工作埋下一定隐患。经充分调研,吸收本市各区实务经验,本《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在应安置人口认定方面拟定了系统的认定程序,充分考虑了相对人知情权和申辩的权利,对各区开展应安置人口认定具有非常好的规范作用。
(五)关于新增应安置人口认定截止时点的问题
由于此前我市没有统一明确认定新增应安置人口的截止时点,导致实务中大量存在被征收人为增加应安置人口的数量,故意拖延时间不签约的情况。经调研,各区对于认定应安置人口的截至时点不一致(有的区以安置房交房时点,而有的区以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截止时点)。为此,明确新增应安置人口认定截止时点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具体情况自行制定,但思明、湖里两区的新增应安置人口认定截止时点不得超过项目安置房返迁公告公布之日;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的新增应安置人口认定截止时点不得超过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年。
六、注意事项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地(预)通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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