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建发〔20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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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3日
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房屋建筑工程高质量发展,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工法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和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工法(以下简称市级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公布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法,是以房屋建筑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可把BIM、大数据、云计算和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四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绿色发展、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等要求。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级工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法的评审工作。市级工法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评审,第二季度组织申报。
第六条 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或参评工法开发依托工程项目在本市的外地企业,均可自愿申报市级工法。
第七条 每项市级工法由一家企业独立申报或与科研院所等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联合体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7人),且按照主次顺序先后署名。主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且具有相关施工资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八条 申报市级工法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先进及以上水平,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适用范围、特点、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等;
(五)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法雷同;
(六)关键技术及专利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纠纷。
第九条 市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级工法申报书(见附件);
(二)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或证书、企业级工法评审意见(包括关键技术的评价);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施工承包合同;
(五)经济、环保、节能等综合效益证明;
(六)科技查新报告(申报日之前1年内的关键技术查新);
(七)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
(八)工法对应领域2名高级职称以上外部专家推荐意见;
(九)有关机构鉴定、评价证书,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优选项);
(十)工法文本;
(十一)反映工法核心工艺的照片(不少于5张)或视频资料;
(十二)涉密工程建设单位同意申报意见。
申报时,需同时提供以上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资料。
企业在申报市级工法时,涉及关键技术及需保密的内容应当注明,有关部门和评委不得泄密。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市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专家应具有房屋建筑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以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评审需要。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和优质工程奖的专家优先选任。
第十一条 市级工法的评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评审标准,做到廉洁、公正、公平;
(二)评审专家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确保工法评审的严肃性、科学性;
(三)实行回避制度,专家与评审项目有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评审本企业工法,也不得评审从该企业退休或离职不满3年的企业申报的工法。
第十二条 市级工法的评审应遵守以下程序: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建市级工法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评委会内设专家组,由一名委员兼任组长,每个专家组不少于5人。
(一)市级工法的评审分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委会审核三个阶段。
(二)形式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
(三)专业组审查。专业组审查实行主、副审制,每项工法由评审组长指定无利害关系的主审1人、副审2人,分别对每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等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经专业组审查后,形成推荐名单。
(四)评委会审核。评委会审核采用会议方式进行评议审核、实名投票表决,有效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过审核,形成评委会审核意见,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如遇特殊情况,可采取网上评审等方式。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通过评审的市级工法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定并予以公布,并对获得市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市级工法有效期为8年。
对有效期内的市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进行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超出有效期的市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在有效期满后可重新申报;重新申报的,按照新申报工法有关规定执行,原完成单位为两家企业的,重新申报企业应书面征得另一家企业同意。
第十五条 获得市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权人。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申报科学技术奖或其他科技奖项。
鼓励企业对开发和推广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工法。对于公布的市级工法,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立信息库,同时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在住建系统有关信用平台公布,并向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在评优评奖、信用评价等方面给予激励,可与招标投标挂钩。
第十八条 企业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市级工法的,撤消其市级工法。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廉洁纪律等行为的,取消市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3年内不再聘用;影响工法评审结果的,已通过评审的工法无效。
第二十条 工业安装、安全文明及生态环保类等其他工程类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4日。
附件: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工法申报书
文件正文见附件
《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工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3-04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对房屋建筑工法的申报条件、程序、评审、公布以及管理和成果运用,缺少政策性指导文件,房屋建筑工法的申报、评审、推荐工作,都是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的通知要求进行的。这与当前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日益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不相适应,也与新时代房屋建筑工程所需的新工艺、新技术等方面的发展不匹配,亟需进行系统性地统筹、规范和管理。从近几年房屋建筑工法的申报、评审情况来看,每年全市申报的工法平均有300多项,也需要一个规范的程序和专家队伍来保证工法质量。
二、决策依据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
(二)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鲁建质安字〔2018〕17号)。
三、出台目的
研究制定《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工法管理办法》,将有助于促进我市房屋建筑工程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工法管理工作;将有助于推动技术创新,提升行业施工技术水平;将有助于推进优秀工法的研发利用,提升我市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助推绿色发展、低碳环保工作。
四、创新举措
《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工法管理办法》共21条,内容涵盖工法的适用范围、申报原则、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评审规定、评审程序、成果管理、激励政策、违规惩处等诸多方面。另外,对工法的申报类别、有效期限、推广运用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市的房屋建筑工法管理办法有两点创新:一是对评审程序进行了优化,实行主、副审负责制,夯实了评审专家的责任,更加公平公正。二是对新技术运用和科技查新报告的时限进行了明确,鼓励把BIM、大数据、云计算和物联网等先进技术运用到工法创新中,进一步提升了房屋建筑工法的创新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