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已购公有住房赠与有关事项的批复
厦府〔2001〕综1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房改办:
《关于已购公有住房赠与有关问题的请示》(厦房改字〔2001〕09号文)收悉。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深入开展的实际需要,促进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改善市民的居住条件,经研究,同意你办提出的意见,允许已购公有住房赠与。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已购公有住房赠与必须办理赠与公证。
二、已购公有住房赠与实行准入制度,须经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核准。
三、已购公有住房赠与后,赠与人不得再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四、已购公有住房赠与须缴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参照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的标准,由受赠人按评估价的1%缴交。
五、税费标准:契税由受赠人按评估价的1.5%缴交;手续费由受赠人按评估价的0.4%缴交。
接文后,请抓紧制定具体工作细则,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