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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接管和运营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接管和运营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建配套联〔2016〕908号

  

各相关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完善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公共服务配套,进一步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现将《关于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接管和运营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本《若干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移交接管和运营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交通委

市财政局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移交接管和运营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大型居住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满足社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现就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移交接管和运营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意见精神,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发挥政府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主导作用,不断深化“以区为主、市区联手”工作机制,加快促进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市政公建配套设施从项目建设到移交接管、开办运营的有效衔接,着力补齐公共服务短板,更好地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确保需求。以满足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为出发点,着力解决当前大型居住社区交通、教育、养老、商业、卫生、金融、邮政等配套服务能力不足问题,增强公共服务的便捷性,提高居住区宜居水平。

  (二)以区为主、市区联手。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推进办公室指导监督和市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

  大型居住社区所在地的区政府按照基地人口导入情况,组织落实市政公建配套设施的移交接管和开办运营工作。

  (三)政策支持、资源聚焦。把抓好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移交接管和开办运营管理,作为本市住房保障一项重点工作,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在资源整合、人员编制、财力保障等方面,加大政策聚焦和倾斜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工作目标

  按照“一次规划、按需实施;确保基本、逐步完善”的建设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原选址基地配套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快拓展基地和新一轮选址基地配套设施建设,到“十三五”末,已建成入住基地基本形成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环境良好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

  四、具体要求

  基地配套市政公建设施应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标准以及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导则的要求。项目建成后由所在地的区政府组织落实移交接管和开办运营,其中公益性配套设施无偿移交。基地住宅交付使用时,与之配套的市政公建设施应符合本市住宅交付使用相关规定和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基本配置要求。

  (一)道路设施方面。基地配套道路建成后,移交接管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内完成。照明、绿化、信号灯等附属设施在落实相关经费的前提下,可在验收合格后先行移交。因动迁腾地等客观原因造成短期内无法整体完工的道路,在落实有关经费后,符合通行条件的已完工路段可先行移交并开通使用。

  (二)排水及河道设施方面。基地配套雨污水管线、泵站等排水设施以及河道建成后,移交接管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并在住宅交付时同步开通启用。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排水设施建设单位需提供由市或区水务、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核同意并明确临时性排放期限的文件。

  (三)公共交通方面。按规划实施的公交首末站、枢纽站,移交接管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因动迁 腾地、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而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经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可设置临时站点设施。接管单位由市交通委会同所在区的交通管理部门研究明确。

  每年三季度,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将基地下一年度计划竣工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报送交通管理部门,市、区两级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市公交客运服务规范,根据各自职责,完成配套公交线路运营方案的制定和审批。公交运营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线路开通准备工作,首批住宅交付后2个月内至少开通一条公交线路,并考虑与周边轨道交通的接驳。

  (四)教育设施方面。基地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成后,所在地的教育部门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1 个月内完成接管。

  每年年末,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将基地下一年度计划竣工的保障性住房和配套学校的项目清单报送教育部门。区教育部门根据基地住宅交付计划以及生源情况确定学校开办时间,市教委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中心城区优质学校赴基地配套学校对口办学,同时,推进建设基地所在区采取多种方式提升配套学校办学起点。

  (五)商业设施方面。住宅建设项目内配建的商业设施由所在区、镇政府指定的单位按照综合成本价收购,收购单位应在收购协议签订后的6个月内落实开办商业服务网点。商业业态选择应按照“保障基本、逐步完善”原则,在居民入住初期,重点抓好便利店、药房、大众化餐饮、理发店、维修店等保障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业态配置,随着居民增加,逐步开设标准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和组团式购物中心。

  菜场配置方面,在加快基地标准化菜市场实施进程的同 时,积极推进“智慧微菜场”在基地落地,为社区居民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六)养老设施方面。按照本市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基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基地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接管,并根据社区老年人的需求及时开办运营。

  积极推进基地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 同时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家等社区托养机构的合作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在大型居住社区兴办养老设施,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更多可选择的优质养老服务产品。

  (七)医疗服务设施方面。加快新一轮选址基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项目建成后所在地的卫生部门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接管。

  每年二季度,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将建设基地下一年度计划竣工的保障性住房和配套医疗设施的项目清单报送卫生部门。 区卫生部门应结合基地周边医疗服务设施配置情况,统筹落实基地内新建设施的开办时间。

  (八)文化、体育设施方面。基地配套文化、体育设施建成后,所在地的文化、体育部门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接管并及时投入使用。

  (九)邮政、银行服务网点方面。将邮政、银行服务网点开办计划纳入大型居住社区配套设施年度开办运营计划中。邮政企业、金融机构在基地内租赁的服务网点用房,房屋租金给予“两年零租金,三年租金减半”,租赁期宜不低于十年;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邮政服务设施,邮政企业可按照综合成本价收购。邮政企业、金融机构应在营业网点用房租赁或收购协议签订后的1年内开办服务网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市级部门工作统筹。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加强大型居住社区配套设施移交接管和开办运营管理的政策研究、综合协调,督促和帮助区政府推进落实移交接管和开办运营各项工作。市教育、卫生、商业、民政、文化、体育、道路、交通、水务、金融、邮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行业规范、标准制定和业务工作指导,统筹规划、推进落实配套设施移交接管和开办运营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区的主体责任。大型居住社区所在地的区政府是基地配套设施移交接管和开办运营工作的责任主体, 要把抓好此项工作作为推进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区应当根据本地区各基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市政公建设施配置和人口导入等情况,编制配套设施开办年度计划,明确责任、落实单位、健全机制, 确保项目建成一批、开办一批。

  (三)加强财政保障。进一步完善大型居住社区配套设施开办运营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加大市、区、镇三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和支持力度。进一步理顺区、镇在基地配套设施移交接管和开办运营方面的事权关系,合理划分财政支出责任。相关区要完善大型居住社区建设管理相关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保障财力困难镇在基地公共服务方面的支出。

  (四)强化监督检查。大型居住社区所在地的区政府要加强配套设施移交接管 和开办运营情况检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已建成入住基地配套设施移交接管和开办运营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纳入区的绩效考核。
来源: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