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0-05-10 厦财综〔2000〕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有效、废止、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财规〔2022〕1号)规定,继续有效。根据中央有关规定,住房补贴(含住房货币化补贴)按照个人现有额度暂时保留,后续国家将统一规范。建议在国家统一规范前暂不修订有关文件。
文件正文见附件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自1999年8月5日经市政府批准颁布实施以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为确保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的顺利实施,现将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私房(指本人及配偶名下的祖业遗产、自己购、建私房)未交过土地出让金的,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职工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视为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二、住周转房、单位集体宿舍等临时公房的,职工出具从1999年7月1日起按房改租金标准3倍交租证明后,可视为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三、租住私房的应出具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方可办理住房货币化补贴手续。
四、配偶在外地,应提交配偶户口所在地房改办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如有租住公房或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要两地合并计算。
五、夫妻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在企业单位(未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如在企业一方又取得优惠政策住房的,则从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下月起调整住房货币化补贴,已一次性领取的,预支未抵扣的部分要退还原单位。
六、单身职工买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超过40平方米按规定超标加价的,可享受差额补贴。计算补贴面积要扣40平方米及不计价(阳台、公摊)面积。购买超过40平方米未按规定超标加价的,不能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
七、兄弟、姐妹、父子、母子等两人按房改规定购买房改房的,产权归购房申请人所有,家庭另一成员退还单位或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原已支付(抵扣)的购房工龄补贴后,视为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八、私房拆迁安置的,原私房未交土地出让金的,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九、职工购、建产权手续不全的住房或按标准租金租住产权手续不全的公房,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十、个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退出承租的公房的,可视为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但计算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年月要扣除1999年7月l日至退房时的年月。
十一、把承租的公房转到子女或其他人名下,又要求住房货币化补贴,单位要查其过户是否符合清房有关规定及住房来源等情况后,从严把关。
十二、1992年5月l日(含1日)以后,未交过土地出让金的私房通过赠与、拆迁等转移到子女或其他人名下,原产权人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十三、1999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户口迁离本市或出国(境)定居的,不实行我市住房货币化补贴。
十四、职工月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金额计算到“角”。
十五、职工1999年7月l日以后(含7月1日)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凭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鉴证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向单位申请,按未达标面积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如有预支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要附上借款协议。
十六、非夫妻关系合购商品住房的,计算增发住房货币化补贴的面积按其产权份额面积计算。
十七、夫妻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后离婚的,单位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判决书)载明的房产归属情况按以下规定确认申请人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情况:
(一)原取得住房的一方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二)离婚后取得住房的一方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三)原住房不是本人取得的,离婚后也未取得住房的,在退还购买房改房时已享受购房工龄补贴后,可视为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十八、1992年5月l日(含1日)后迁入厦门的职工,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应提交原户口所在地房改办出具的其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
十九、申请人丧偶的,应如实申报已故配偶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情况,面积合并计算。申请人工作单位应认真审核。
二十、艺术类、教练等职称人员受聘担任本校教师,并享受其职称待遇的,可享受教师相应的职称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二十一、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面积含有杂物间面积的确认问题。
(一)提供标明住房面积包含杂物间面积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二)未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购买房改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和市权籍登记中心住房面积测算表的复印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及权籍登记中心住房面积测算表复印件或售房开发公司出具住房面积含有杂物间面积的证明。
二十二、职工在预支住房货币化补贴期限内,因本人职务、职称变动,自变动下月起,调整预支未抵扣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差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或退还单位。
二十三、实行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收支全额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住房货币化补贴在留存单位的售房款列支,售房款不足的,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住房货币化补助,并由单位将职工个人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按时转入职工个人的公积金账户内。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厦 门 市 财 政 局
二○○○年五月十日
http://zfj.xm.gov.cn/zfxxgk/ml/02/03/202207/t20220726_267648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