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和贸易委员会关于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有关备案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建材〔2010〕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工信函法规〔2022〕582号)规定,保留,公开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闽工信规〔2023〕9号》规定,条款修订 。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各设区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根据《
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8年修正案,以下简称
《条例》),为做好
《条例》的实施工作,现就
《条例》中涉及的有关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根据
《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情况备案管理工作,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备案管理,以及建设单位无法按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备案管理工作,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但下列情形按以下分工进行备案管理:
(一)县(市、区)尚未确立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备案事项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县级人民政府暂未确定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设区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二)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城区工程建设项目备案由所在设区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三)国家及省属重点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情况备案,由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
二、备案程序及应提供的材料
(一)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备案
1.备案程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开工前十五日内,按本通知规定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之日起十日内,将现场核实情况以备案回执(见附件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申请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备案表》(见附件三);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复印件;
(3)建设工程项目预算书复印件;
(4)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复印件。
(二)建设单位无法按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备案
1.备案程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按本通知规定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备案材料及现场核实,并将现场核实情况以备案回执(见附件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申请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无法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备案表》(见附件四);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复印件;
(3)建设工程项目预算书复印件;
(4)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复印件。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建设单位按照备案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二)已对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情况进行备案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后,每三个月向所备案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工程项目水泥使用情况表》(见附件二)。工程项目工期在三个月内的,在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时须一并报送《工程项目水泥使用情况表》。
(三)工程项目总造价在30万元(含)以下,或建筑总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的,无须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四)依法无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无须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
(五)办理备案登记的建设单位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六)上述备案材料除《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情况表》一式三份外,其他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情况备案表
2、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情况表
3、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备案表
4、工程建设项目无法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备案表
5、备案回执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