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政策若干事项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22〕317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根据《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部署,为更好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6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精神,落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合称有偿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单位分期支付或一次性支付。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供需双方不能就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价格、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二、价格主管部门协助城市人民政府协调入廊费收费标准时,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测算入廊费,并作为协商入廊费收费标准的参考依据。
(一)考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合理建设投资、建设投资合理回报,按照“成本收益法”计算入廊费总额,并根据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在各入廊管线单位间进行切分。合理建设投资一般以审核批复的竣工决算为依据,其中征地拆迁、绿化迁改费用仅包括管廊红线(施工范围)内地面建(构)筑物(如出入口、投料口、通风口等)涉及部分。建设投资合理回报原则上参考金融机构长期贷款利率确定,其中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不计算投资回报。
(二)考虑不进入管廊情况下各管线的单独直埋敷设成本、重复单独直埋敷设成本、管廊设计寿命周期(100年)内重复敷设次数,按照等效替代原则计算各管线的入廊费。不进入管廊情况下的单独敷设成本包括道路占用挖掘费,不含管材购置及安装费用。
三、价格主管部门协助城市人民政府协调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时,可以按照下列方式测算日常维护费,并作为协商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的参考依据。
考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等正常成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正常管理支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合理经营利润,按照“成本收益法”计算日常维护费总额,并根据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在各入廊管线单位间进行切分。合理经营利润原则上参考当地市政公用行业平均利润率。
四、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可以按照以下规则计算:
(一)多舱管廊应按管廊标准断面上各舱室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先分摊至单舱。燃气舱、排水舱、电力舱等容纳单一种类管线的,即按单舱分摊金额予以确定。
(二)单舱内容纳的多种管线,按该管线占用舱室空间的比例,分摊至该管线。管线占用舱室空间的比例按各类管线外轮廓在管廊标准断面的投影宽度计算,其中管线外轮廓投影基本重合的管线再按竖向占比分摊。
(三)管线仅占用地下综合管廊部分长度的,按管线长度与管廊长度的比例折算。
五、企业及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对城市市政路灯系统、公共安防监控通信系统等公益性管线入廊,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适当优惠,并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偿。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办发〔2015〕61号文件规定,视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法律法规政策对有偿使用费减免另有规定的或行政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规定或约定执行。
六、水、电、气等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管线,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经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将入廊管线单位交纳的有偿使用费合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在成本监审中予以确认。
国家对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政策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