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已售公房加装电梯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财综〔2012〕14号
省直在榕各单位,有关中央驻榕单位:
为加强省直单位已售公房加装电梯补助资金的管理,根据《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已售公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09〕2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单位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政管综〔2010〕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省直单位已售公房加装电梯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省直单位已售公房加装电梯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单位已售公房加装电梯资金补助的管理,根据《
省直单位已售公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综〔2009〕22号)和《省直单位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闽政管综〔2010〕184号)的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榕省直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已售公有住房加装电梯资金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省直住宅公共维修改造资金补助。
第三条 省直单位已售公房加装电梯资金补助最高标准为该梯号内住户每户5000元。
第四条 省直单位已售公房加装电梯补助资金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各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在工程施工完毕后向省直房改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工程立项书、项目预算书、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结算书、工程建安发票(复印件)等。
2.审核。省直房改办对拟补助项目现场进行勘察,同时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
3.省机关管理局、财政厅审批。
4.拨付。
第五条 各原产权单位应对申请加装电梯资金补助的有关材料严格核验,确保数据真实,同时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杜绝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直房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