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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地税部门代征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地税部门代征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7]147号 2007-9-25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8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常熟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确保社会保险费资金安全和及时解缴,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代征的社会保险费实行“与税款同步征缴,国库汇集”的征收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税部门代征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与税款同步收缴,由国库负责汇集。地税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社会保险费直接入库或解入指定的财政专户。各地要借助现有的税款电子缴库方式,实现社会保险费与税款同时申报同时扣缴。

二、地税部门代征的社会保险费,可比照税款使用电子缴款凭证。

三、人民银行各级国库要做好社会保险费的收纳、解缴和核算,及时与同级财政、地税部门做好对账工作。同时,应加强对经办银行征缴社会保险费的管理,督促经办银行准确、及时地办理社会保险费收入的收纳、划转。

四、地税部门、人民银行征收、归集、解缴社会保险费适用的预算科目,按《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执行。

五、各级地税机关、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各级国库要加强联系、协调,确保征缴数据相互间传递及时、准确。

六、各级地税部门应于2007年12月底前将原用于归集社会保险费的待解户清理完毕。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