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转发《省科委关于民办科研机构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职改字〔1991〕0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人才人事方面政策文件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2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经研究,同意省科委制定的《关于民办科研机构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加强领导,通过开展这项工作,进一步调动民办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吸引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告省科委。
附件:省科委关于民办科研机构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办法。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日
省科委关于民办科研机构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搞好我省民办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现根据职称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实际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我省民办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省、地(市)、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地(市)、县科委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评聘工作按中央及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评聘范围与对象
在经省、地(市)、县科委批准成立的民办科研机构中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及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人员,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参加评聘。现仍保留全民所有制和县属以上(含县属)大集体企、事业单位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回原单位评审任职资格,如确有困难,经原单位同意,也可参加现所在民办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评聘工作。
三、任职条件及岗位设置
1、民办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职务应根据所从事工作的专业性质,分别选用工程技术,农业技术、自然科学研究等职务系列。任职标准条件应按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下发的相应系列《试行条例》及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下发的《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民办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可根据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参照全民同类单位的比例确定。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性质、任务要求、人员素质状况及所确定的结构比例要求,提出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并具体规定各职务岗位职责,报经省、地(市)、县民办科研机构职改办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政府职改办备案。
四、基本工作程序及评审工作
1、民办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具体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闽职改办字(1987)016号《福建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制度基本工作程序》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准备,动员学习、申报评议、考核评审等各阶段工作。
2、民办科研机构不另行组建评审组织,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应根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闽职改字(1990)081号《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转入经常化制度化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委托相应评委会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评审组织应注意考虑民办科研机构性质、特点,从实际出发,主要以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绩作为考评的主要依据。评审结果须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确认。
五、其他
1、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民办科研机构的行政领导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颁发聘任书,聘任双方签订聘约,并明确受聘人员任职期间所应履行的岗位职责。
2、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后的技术津贴的列支办法,按省财政厅、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实施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4、本实施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O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