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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榕政办〔2013〕2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要求,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服务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采取转变职能、加大扶持、改进监管、提升能力、强化自律、完善政策等举措,坚持在发展中促规范、在规范中促发展,为我市社会组织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我市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和深化两岸交流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我市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发展。

  二、总体目标

  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逐步建立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各部门各司其职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发展一批公信力强、功能完备、运作规范、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初步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科学合理、规范有序、有利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运行机制;完善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三、改革登记制度

  1.推进直接登记。自2013年下半年起,全市开始实施直接登记,除依据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科类的社会组织外,其他类别社会组织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鼓励成立有资质、有能力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科技类社会组织。

  2.打破登记限制。打破行业协会商会一业一会的限制,引入行业协会商会竞争机制,放宽行业协会商会准入条件,允许一业多会,允许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积极做好省下放的异地商会、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工作。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做好打破登记限制、允许登记备案等各项登记管理工作。

  四、优化管理机制

  1.建立健全等级评估体系。要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分类评估指标体系,健全评估机制,统一评估标准,细化评估指标,提高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要逐步实现专业化委托评估,扩大评估范围,建立评估档案,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接受监督。各级政府应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和条件,对于达到3A等级以上的社会组织,优先作为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对象。等级评估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不得向受评对象收取费用。

  2.完善联合监管工作体制。实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并未改变相关职能部门对社会组织依法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明确和落实相应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管理体制,形成登记审批、业务指导、日常监管、信息交流、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对仍实行双重登记负责管理体制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把好登记审批关、日常监督关和违法行为查处关。

  3.形成动态监督管理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组织的管理服务,定期进行年检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及时跟踪社会组织的变化情况,对连续2年未及时年检的社会组织,可予以注销,形成社会组织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4.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要按照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章程,科学合理设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建立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引导社会组织树立品牌意识,着力提高项目运作、组织策划、协调服务、规范运作等方面的能力。建立健全以行业公约、准入标准、诚信建设等为核心的行业自律机制,提高社会组织的自身发展能力和社会公信力。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强化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队伍建设。

  五、明确扶持措施

  1.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建立健全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制度。由编制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做好转移社会服务与管理职能的归类和整合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办法,编制购买服务的政府采购目录,安排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经费,建立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由民政部门牵头,编制社会组织目录,明确具有资质条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将社会组织完成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事项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年检和评估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管理服务事项的,要负责做好工作职能的具体转移工作,加强对受托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根据需要适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2.给予资金政策扶持。逐步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扶持机制,培育发展一批社会需求度高、影响力大、品牌效果好的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扩大就业、培养人才、便民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使之成为政府管理与服务功能的有效延伸。建立社会组织扶持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行业协会商会、公益服务类等社会组织。

  3.加强登记管理机关队伍建设。市、县(市)区要重视解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的人员、经费等实际问题,加强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配备必要的专职执法工作人员,落实履行社会组织管理、执法工作所必要的设备和经费保障。建立定期培训机制,提高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重大意义,按照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热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落实,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政府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紧密配合、齐抓共管,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方案和政策措施,形成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我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6日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