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 《本市区(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 《本市区(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加强区(县)属地监管工作落实和市区(县)监管工作联动,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办会同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制定了《本市区(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附:区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履职自评表)。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2015年12月2日

本市区(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8〕39号)、《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31号)以及《关于加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沪金融办〔2015〕27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定义】本办法所称监管履职是指区(县)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监管工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监管履职评价是指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对区(县)主管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工作目的】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履职评价工作,目的是为了督促区(县)主管部门切实承担起属地监管责任,不断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第四条 【工作原则】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履职评价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评价模块】评价分机制建设、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监管协作、扶持发展五个方面。

第六条 【机制建设】区(县)政府应在明确相关工作主管部门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和落实足够的工作人员、编制和经费等,为主管部门有效履行监管职责提供坚实保障。

区(县)主管部门应为辖区内每家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明确1名主监管员和1名副监管员,原则上每位主监管员所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总数不得超过5家。

第七条 【日常监管】区(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审批工作。

区(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开展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年度现场检查和专项现场检查工作,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督促问题机构及时整改到位。

区(县)主管部门应推进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接入监管信息系统工作,及时、全面、准确报送相关数据,加强监测预警、风险提示、风险报告、监管档案管理等非现场监管工作。

区(县)主管部门应做好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统计、汇总、分析工作,按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工作报告。

第八条 【风险防范和处置】区(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风险处置预案。

区(县)主管部门应全面掌握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风险情况,并作出分析判断。

如发生重大风险,区(县)主管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准确判断,及时报告,有效处置。

第九条 【监管协作】区(县)主管部门应全面落实市金融办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和各项监管工作要求,并就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情况与市金融办保持积极、及时沟通,重要情况应在第一时间上报。

区(县)主管部门应与其他区(县)积极交流,对于跨区域风险加强协作,稳妥处置。

区(县)主管部门应与本区(县)其他部门积极沟通协调,落实各项监管措施。

第十条 【扶持发展】区(县)主管部门应合理规划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体系,不断优化行业结构,提升行业发展质量。

区(县)主管部门应优化政策支持,大力促进银行与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合作。

区(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出台、落实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政策扶持。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十一条 【工作流程】监管履职评价采取自评和他评相结合的方式,满分为100分。在区(县)主管部门进行年度自评的基础上,市金融办进行终评。

第十二条 【级别划分】市金融办根据评级结果将区(县)监管履职评价工作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级别。其中,85分以上(含85分)为一类,70分以上(含70分)85分以下为二类,70分以下为三类。

当年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且区(县)主管部门未能有效履行职责的,不能被评为一类。

当年被市有关部门或区(县)政府通报批评或问责的,不能被评为一类或二类。

第十三条 【时间要求】区(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监管履职自评价。市金融办于每年2月28日前完成终评。

第四章  评价应用

第十四条 【评价通报】市金融办将履职评价结果通报各区(县)政府,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

对于监管绩效良好的区(县)主管部门及其监管员,市金融办发函至相关区(县)政府,对其予以表彰或表扬,并可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相关监管经验。

第十五条 【评价应用】市金融办根据评价结果,将监管工作不到位的三类区(县)列为高监管风险区域,在机构准入、现场检查、抽查等方面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对监管工作规范有序的一类区(县),可在下放相关事项审批权限、开展业务创新试点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区(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履职自评表


XXXX年XX区(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履职自评表

评价内容

满分

自评分

说明

A.机制建设(20分)

区(县)政府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机制的情况。

4

请说明并请提供有关文件作为附件。

监管责任制建设和落实情况。

6

请说明并请提供明确监管责任和落实的有关文件作为附件。

区(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各项监管制度的完善情况。

4

请说明并请提供监管制度有关文件作为附件。

监管力量配备和队伍建设情况。

6

请对内监管人员(在编人数和实际在岗人数)、被监管机构数量和规模、监管人员培训、监管人员专业技能、监管经费充足性等情况作出说明。

B.日常监管(40分)

审批工作质量。

8

请对审批工作在程序和内容方面是否符合要求作出自我评价。

非现场监测情况。

8

请对内机构接入全市监管信息系统情况、日常非现场监测的手段、内容、覆盖面、频率以及监测预警、监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等作出说明。

现场检查有效性,包括覆盖面、频率、深度等方面。

8

请对年度现场检查和专项现场检查开展情况,评价期间内被检查的机构数量、平均单家机构被检查的时间、被检查内容的业务覆盖面等作出说明。

督促机构落实市金融办及区(县)主管部门监管要求及整改到位情况。

8

请说明和自我评价。

相关统计报表和专项报告报送情况,完成的时效、质量等。

8

请说明和自我评价。

C.风险防范和处置(20分)

风险防范机制情况,如是否建立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应急预案等。

5

请对内风险预案的建设情况作出说明,如有,请提供附件。

本辖区内风险的掌握情况。

5

请说明本辖区内风险的整体分析、判断、揭示等情况。

风险发生情况,发生风险事件时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如果没有发生风险,此项可得满分。

10

请说明本辖区内发生风险事件时,监管部门所采取的措施,重大风险事件是否及时报送等情况。

D.监管协作(10分)

落实市金融办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和各项监管工作要求情况,以及是否就本辖区内机构监管情况与市金融办保持积极、及时沟通,重要情况是否在第一时间上报。

6

请说明和自我评价。

本辖区内其它部门的沟通协调情况。

2

请说明和自我评价。

与其它区(县)的沟通协调情况,跨区(县)风险处置合作情况。

2

请说明和自我评价。

E.扶持发展(10分)

机构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情况。

2

请说明和自我评价。

推动银行与本辖区内机构合作情况。

3

请说明和自我评价。

本辖区内机构各类扶持政策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5

请说明和自我评价。

F.平衡项(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扣分最多不超过20分)

负面舆情的应对情况。如果应对及时有效的,酌情不扣分或少扣分。(5分)



当年被市有关部门或区(县)政府通报批评或问责的。(酌情扣10分到20分)



其他加分或扣分的情况。



总得分



总评价结果

说明

办法行阶段,要求各区(县)主管部门每年递交一次自评价相关材料。请各区(县)主管部门按照本表的要求,逐项说明,每个单项自我评价的说明和自我评价文字原则上不超过200字。有关文件作为附件请一并报送。


来源: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