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才调入我市企业申报条件的通知
厦人〔2010〕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人社〔2022〕8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人社〔2023〕12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在人才流动工作中,发现有些单位有些人才所学专业、工作经历与拟调单位主营业务不对口,或之前没有拟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等,导致工作能力弱,适应性差,审批调入成为厦门市民后,有些变为失业人员;同时发现有些单位虚假挂靠接收,导致审批调入成为厦门市民后,变成了失业人员。失业人员的大量增加,加重了我市的失业率和解决就业的困难,也导致出现一些人才浪费的现象。
为努力解决企业用人中出现的学用脱节和人才流动中出现的弄虚作假等问题,引导人才健康有序流动,根据《厦门市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厦人〔1992〕05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人才调入我市企业的申报条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用人单位申请调入我市:
(一)大学本科学历毕业,所学专业或工作经历与拟调单位主营业务不对口,或之前没有拟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的,具有普通本科学历在拟调入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劳动合同和社保缴交证明为凭,下同)以上,具有普通教育中专以上学历起点且拥有非普通全日制教育本科学历在拟调入单位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
(二)普通大专学历毕业,已在本市思明区、湖里区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四年或已在本市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
(三)普通中专学历毕业,已在本市思明区、湖里区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五年或已在本市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四年以上的。
二、不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由用人单位书面申请,专项申办:
(一)自带技术、项目和资金来我市创业的人才;
(二)成建制转移我市的企业的骨干人才;
(三)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才,要求随迁配偶的;
(四)已在外地报到就业并转正定级,申请调回本市工作的厦门生源毕业生;
(五)户口已经迁入厦门;
(六)经批准随军的家属。
三、用人单位要充分理解人才调动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严把条件关,如有空挂人事档案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该单位申办调动的资格,并撤销已获审批的人员人事户口关系的入厦资格,同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人才调动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厦门市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厦人〔1992〕056号)以及我局公布的《人事关系调动业务指南》、《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重新录用(重新就业)业务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事局
201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