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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闽政〔2012〕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进一步增强我省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网格化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乡镇(街道)、建制村(社区)、村组(居民楼院)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实行区域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网格形式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相关组织和人员。全国重点镇、经济发达镇、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在2013年前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或聘请相应工作人员;其他乡镇(街道)也要抓紧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在消防安全组织未建立前,要确定某一部门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二、加大火患排查和清剿力度

  各级政府要持续开展“清剿火患”战役,组织排查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限期搬迁或停用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整改、停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隐患单位和场所,加强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在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救援等方面制定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要聘用具有职业资格的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三、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建立消防信用数据库,实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记录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守法情况、建设工程业务质量、消防产品质量情况、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检查评估结果等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企业消防信用记录作为审查和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因素。保险公司对有不良消防信用记录的企业,要上调保费费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要依法处罚并列入黑名单。旅游部门对消防安全评估不合格的宾馆、景区,在消除隐患之前,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省公安消防总队要建立消防产品质量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公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信息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信息。建立消防产品质量溯源机制,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及时记录消防产品质量和流向信息,并在消防产品质量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统一发布,接受公众对消防产品信息和质量溯源查询。

  四、发展和规范消防技术服务市场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支持消防技术服务业的发展,出台相关政策,推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消防安全咨询评估、消防安全监测、火灾损失评估鉴定、消防安保等服务。严格实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加强社会消防专业技术人员、消防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推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人员由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实施专业培训。

  五、强化经费和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要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工资待遇要与职业高危程度、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2015年底前全省所有培训基地要完成特勤、举高等训练专用器材配备。加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信息中心、基础通信设施和各级指挥中心建设,建立智能化、扁平化、可视化的指挥体系,实现与测绘地理信息部门之间电子地图资源共享。推动设立消防事业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促进消防公益事业发展。

  六、严肃责任追究

  严格实施消防工作“一岗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