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规定,修订后重新发布,本文废止,
为及时、准确、完整采集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信息,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号
)等规定,现就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和年报。
(二)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
(三)不缴纳增值税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纳税人可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报报送种类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报送种类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3.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其它类别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纳税人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财务会计年度报表相关附表、附注,以及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年报一并报送。
三、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报按季报送,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本季度三个月的月报,如遇报送期限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按年报送,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四、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方式
(一)网上报送。纳税人可以登录安徽省网上办税平台,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
(二)上门报送。纳税人也可以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或者使用税务总局采集软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信息。
纳税人补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可以选择网上报送、上门报送方式。
五、其它有关事项
(一)纳税人使用税控盘(金税盘)、CA证书或者网上实名认证方式登录安徽省网上办税平台,办理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报送的,可不再报送相应纸质资料。
(二)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网上办税平台,办理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报送,但未使用税控盘(金税盘)、CA证书或者网上实名认证方式的,或者纳税人使用税务总局采集软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在按照规定报送电子数据后,按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纸质资料。
(三)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及时、完整、准确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补正报送。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纳税人、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公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皖地税[2005]81号
)同时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9日
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现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目的
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总发[2016]96号)的要求,实现财务会计报表信息只需国税、地税一次采集、两家共享共用,切实减轻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负担,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
二、起草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5〕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总发[2016]96号)、《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
财会[2014]7号)等文件。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
革方案》中关于“实行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要求、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中关于“财务会计报表信息一次采集”的要求,我省国税局2012年制定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我省地税局制定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皖地税[2005]81号
)已不能适应新形式的需要,无法达到联合采集财务会计报表信息的目的,因此制定联合采集、共享共用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方法势在必行。
我省网上办税平台自2009年始即开通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功能,2016年10月18日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升级后,在技术上已经可以实现国税、地税任一方采集的财务会计报表信息双方共享共用。因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持续推进便民办税的思路,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并推进落实,完全可行。
四、起草过程
在《公告》起草过程中,同省地税局进行了充分沟通和协调,并召开了《公告》起草国税、地税专题研讨协调会,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了《公告》初稿。《公告》初稿形成后,征求了合肥等省辖市国税局、地税局,以及部分纳税人的意见。针对各市国税局、地税局和纳税人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对公告初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告(征求意见稿)形成后,通过安徽国税内外网站向社会公示了20日,并公开向广大税务干部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和建议13人次,涉及18个方面的内容,经吸收完善后,最终形成了《公告》。
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切实减轻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负担,实现财务会计报表信息只需国税、地税一次采集、两家共享共用,我省国税局、地税局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皖地税[2005]81号
)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17年2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现就《公告》出台的背景、内容和其它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落实和贯彻总局的相关规定,实现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
《公告》确定的报送范围与原《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完全一致,没有变化。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
结合金税三期系统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模块现有的功能,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最新规定,明确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其它类别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考虑到数量比较少,从简化便捷工作角度出发,没有进行细化再分类,笼统地明确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种类。
(三)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
《公告》确定的报送期限与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完全一致,没有变化。
(四)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方式
《公告》确定的报送方式有网上报送和上门报送两种方式供纳税人选择。对于网上报送的,只需通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的网上办税平台一次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信息,系统接收后,自动将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信息清分至国税、地税各自的征管系统。对于上门报送,可前往主管国税、地税机关的任一方办税服务厅办理,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信息既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使用税务总局采集软件生成的电子信息,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采集财务会计报表信息进入征管系统后,通过国税、地税征管系统共享同步机制,实现一次采集,国税地税共享共用。
三、其它相关事项
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信息后,仍然需再报送纸质信息的负担,在确保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信息完整、准确的情况下,《公告》明确通过使用CA证书加密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信息,可不再报送相应纸质资料;未使用CA证书加密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信息,需按年向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任意一方报送相应纸质资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