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温泉有偿使用公开挂牌出让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04〕1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在2007年1月1日前颁布实施的文件继续有效至2012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温泉有偿使用公开挂牌出让办法》已经市政府2004年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福州市温泉有偿使用公开挂牌出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温泉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温泉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
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温泉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在本市城区温泉供应区域范围内已获得土地使用权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需要向温泉集中供热系统申请温泉供应的,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温泉使用权。
第三条 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温泉有偿使用公开挂牌出让工作,并依法制定开标、评标具体程序。
第四条 温泉有偿使用公开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出让前30日前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出让公告,内容包括申请竞买时间、温泉出让数量、供应区域、出让底价、出让底数(不少于5吨/日)、温泉使用权年限等;
(二)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用热项目规模证明材料;
2、用热项目规划平面图和1:500规划红线审批地形图;
3、土地使用证;
4、法人资格证明。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参加竞买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报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是否具备管网建设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在其缴纳10万元保证金后发给竞买资格通知书,准予参加竞买活动。
(四)温泉有偿使用公开挂牌出让采用竞买者在规定期限内密封报价竞买的方式,依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确认书确定受让人;
(五)竞买人在取得确认书后7个工作日内与福州市温泉供应公司签订《温泉供应合同书》,并按下列规定向市温泉公司缴纳温泉有偿使用出让款:
1、出让费在100万元以内的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一次性缴清;
2、出让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可分二期缴款,第一期于签订合同书后15日内缴清100万元,余款在申请温泉支管建设前全部缴清。
第五条 温泉有偿使用公开挂牌出让结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竞卖结束后三十日内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温泉有偿使用公开挂牌出让所得实行专款专用,用于温泉供热设施建设和科研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七条 国土部门出让的地块在温泉供应区范围内的,开发项目有条件同步供应温泉的,原则上应将配套的温泉有偿使用权纳入土地一起出让,将温泉有偿使用权的相应价值计入土地底价,土地出让后该项资金划入财政专户,用于温泉的保护和开发。
第八条 受让人依照本规定有偿取得的温泉使用权未经市温泉公司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人。擅自转让的,由市温泉公司依照《合同法》规定追究受让人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是指:
出让底价,按照申请供热项目所处城市土地地段不同设定,一、二级地段暂定为5万元/吨·日,其余地段暂定为3万元/吨·日。不同地段设定不同权数,一、二级地段的权数为1,其余地段权数为1.5。温泉使用权年限,一般与所在地块土地使用年限相同。竞买保证金,是指依照公开挂牌出让公告的规定,能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即时兑现的有效银行支票。受让人交纳的保证金可抵作出让款,未竞得温泉使用权的,其保证金于拍卖活动结束后7日内不计利息予以退还。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