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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农垦〔2017〕1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闽农规〔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农业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各县(市、区)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教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事业局,福州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

  现将《福建省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民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2017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垦发〔2016〕1号)精神,为切实减轻我省国有农场办社会负担,维护垦区社会稳定,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推进社企分开为方向,加快推进国有农场生产经营企业化和社会管理属地化,着力消除束缚国有农场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推动国有农场与周边区域享受同等待遇,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为垦区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
  二、改革目标
从2017年起,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1.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促进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2.将国有农场纳入当地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统一规划,实现国有农场与周边区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享受同等待遇。
3.通过改革,实现国有农场政企、社企分离,减轻国有农场负担,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发展和职工增收。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方向,分类实施。立足于国有农场的企业基本属性,坚持政企、事企、社企分开的改革方向,坚定不移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在具体改革内容、改革方式上,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国有农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不搞一刀切、一种模式。
  (二)统筹谋划,政策衔接。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要与国家相关领域改革和民生改善等政策相衔接,与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做好顶层设计、方案制定和政策落实,全面系统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机制创新。
  (三)积极稳妥,务求实效。充分考虑属地政府的财力状况和各方面对改革的承受能力,根据属地和农场的实际情况,明确人员、编制、资产、债务、经费等方面的政策安排,切实处理好改革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稳步推进改革,确保取得实效。
  (四)权责一致,协同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属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属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四、改革任务
改革范围:全省农垦国有农场、农垦企业。
改革内容: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是指由国有农场承担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非企业经营性事务,主要包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养老优抚、民兵训练、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计划生育管理、基本医疗、公共卫生、侨务、移民安置、林业养护、“三供一业”、辖区道路建设维护、农场带村、基础教育补助等各类社会行政性、事业性和服务性职能。
改革方式:
(一)因地制宜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有农场区位条件等因素基础上,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国有农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妥善解决其机构编制、人员安置、所需经费等问题,确保工作有序衔接,职能履行到位。
1.将国有农场所承担的全部社会职能一次性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原则上以移交前一年底国有农场财务决算数值为依据,对相关资产进行移交,无偿划转,并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同步研究制定人员安置政策,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工作。移交后出现的新岗位主要用于安置国有农场现有管理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剥离国有农场场带行政村(自然村、华侨村)职能,将国有农场所带村落移交给属地政府,划入周边乡镇管理。
实行场乡合一的国有农场社会职能要全部移交给乡镇统一管理,国有农场不再承担任何社会职能,专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现政企完全剥离。
2.远离中心城镇等不具备社会职能移交条件的国有农场,经属地政府与上一级主管部门沟通,可先采取内部分开、管办分离的办法。在属地政府指导下,梳理整合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与生产经营实行机构、人员、资产、债务、财务核算分开。属地政府可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赋予国有农场相应的管理权限和提供公共服务。在属地政府的统一指导和管理下,国有农场具体承办农场区域范围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属地政府应科学合理地测算所需经费并安排购买服务支出。
(二)加强国有农场社区建设。国有农场社区是国有农场社会服务管理的基本单元。结合当地城乡社区建设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农场自治组织和服务体系建设。
1.国有农场所带行政村(自然村、华侨村)移交属地政府管理后,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5〕47号)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农村社区建设。
2.属地政府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委办〔2012〕34号)精神,根据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合理划分农场区域内各个社区,可以依法设立居民委员会,也可以纳入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
3.健全完善国有农场居(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切实发挥农场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功能。健全国有农场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将国有农场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以及服务设施等建设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
  (三)完善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发展保障机制。属地政府应将农场区域范围内的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统一纳入规划并明确相应的投资来源,实现与地方统一规划、同步发展。支持较远离、周围无乡镇的国有农场,逐步发展成为功能设施齐全、公共服务配套的新型小城镇,加强区域资源共享共建,提高区域社会事业整体效益。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四)妥善处理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经清理甄别认定属于政府债务的部分,按照政府债务统一要求规范管理。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基本步骤
全省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启动准备(2017年6月前)。各设区市农垦主管部门、属地政府积极组织所属国有农场开展工作,摸清辖区内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情况,核实人员信息、资产等相关情况,实事求是地测算本地国有农场改革成本,为实施改革做好各项基础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制定方案 (2017年7月-2017年9月)。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区)政府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改革内容、目标任务、改革方式等,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福州市、漳州市直属国有农场(农垦企业)改革方案由两市农垦主管部门具体制定,报设区市政府审批实施,报省农垦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县(市、区)、开发区所属国有农场由所属当地政府、开发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实施,报省农垦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实施方案要明确2017年、2018年改革路线图、时间表、任务分工和责任人。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2017年10月-2018年10月)。市、县(区)政府按照制定的方案组织开展国有农场社会职能改革工作。要求2017年10月前开始组织实施,2018年10月前基本完成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省、设区市农垦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2018年10月-2018年12月)。改革基本完成后,及时进行资料整理归档和工作总结,由省农垦主管部门牵头进行评估总结。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是落实中央推进国有农场企业化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事关农垦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属地政府要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农垦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确定改革目标任务和分工责任,精心谋划、全力推动。各级农业(农垦)、财政、编制、教育、卫生计生、民政、公检法、金融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农垦区域内各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平稳过渡,人员妥善安置,改革政策全面落实。各级农垦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为推进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全面了解农垦改革的内容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认真做好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宣传工作,统一思想、消除疑虑,积极参与和支持农垦改革,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运行。
(三)强化基础工作。各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调查摸底、数据分析、资料归档等相关基础工作。全面梳理国有农场承担的各项社会职能,科学界定职能范围、机构及人员,以改革前一年底的国有农场决算数为依据,核定办社会职能机构的资产、债务、收入及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基本建设在内的全部支出),结合拟采取的改革方式,锁定各类职能改革成本及承担主体。在进行资产、债务清查时,账内外挂账的社会性支出均应纳入清查范围。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建立专门档案卷宗,做好资料的保管和利用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和系统性。
(四)落实改革资金。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成本原则上由属地政府财政承担。属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具体情况,认真测算改革成本,研究提出调整支出结构,将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调动属地政府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积极性,省级财政将根据各地农场区域面积、人口数量、属地财政状况等客观因素,以及各市、县(区)2年改革任务完成情况,统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通过先改后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农业厅另行制定。由于此次改革情况复杂,工作任务较重,属地政府要适度安排工作经费,以保障各项改革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农垦主管部门、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将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列入绩效考核的内容,加强对所属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改革政策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对改革中的资金使用、资产划转、人员安排工作要进行严格监督,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以及转移国有资产、突击提拔等行为的发生。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引发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省里建立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进展季报制度,以及时掌握各地改革工作进度,定期通报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对于进度缓慢、工作落实不力的设区市、县,省农业厅将联合省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开展督导,督促抓好工作的落实。


来源: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