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所出资企业产融结合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厦国资企〔2014〕3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厦门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厦国资产〔2022〕142号)规定,保留。
各所出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国资国企改革、推进国有企业市场化发展的精神,促进所出资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发展,壮大国有企业的发展实力,现就推进国有企业产融结合科学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产融结合发展是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的客观规律。推进国有企业产融结合发展,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也是发挥骨干带头作用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金融业务、拓展新型金融业态,在保险、信托、期货、基金、小额贷款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领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发展基础,但也存在着发展战略和目标不够清晰、金融创新能力不够强、金融产业发展力度不够大等问题。必须充分认识国有企业产融结合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大政策支持,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监管措施,把产融结合发展作为推动国有企业转型升级、做强做大的重要手段。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打造中国一流企业集团”的目标任务,坚持市场导向、坚持改革创新,以现有产业基础和优势为依托,有选择、有重点地培育一批对做强做优国有企业主业和完善地方金融产业体系具有重要作用的金融项目,形成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互依存、相互驱动的企业发展格局,通过产融结合发展不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效提升国企发展的质量效益,不断增强厦门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以及影响力,在“美丽厦门”共同缔造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二)发展目标
到二O二O年,金融产业在国有企业产业结构中的比重有明显提高,金融产业对国有企业各产业板块的支持能力有明显提高,国有企业所控股参股的各类金融机构成为我市地方金融产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鼓励国企重点培育发展保险、期货、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及类金融产业;争取在文创、物流、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新设立3-4家产业基金;争取新发起设立2-3家财务公司;鼓励国有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推动多种方式的国有资产证券化进程,到二0二0年,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率要达到60%。
三、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产融结合发展的重点任务
(一)鼓励开展融资方式创新
充分利用境内外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整体或重要子公司上市;加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再融资工作,将优质资产重组注入上市公司;探索利用收益权信托、收益权债券等创新形式实现存量资产证券化,不断提高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率。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发挥债务融资工具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探索引进和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机构资本和专业团队,开展企业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活动。
(二)鼓励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由市国资委牵头组织,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在文创、物流、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集中资金投资运作战略性、创新性、前瞻性的产业项目,推进产业重组整合,发挥产业基金对新兴产业的引导和孵化作用,加快市属国企的转型升级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利用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产业项目。
(三)鼓励组建集团财务公司
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申报组建财务公司,集中调度集团内部资金,有效降低财务费用和融资成本。鼓励已设立的财务公司以消费信贷、买方信贷等方式介人采购、销售环节,拓宽融资服务领域,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
(四)鼓励参股股份制银行
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参与地方性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为推动地方银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五)支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单独或联合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服务“三农”及中小企业的经营性资金需求。
(六)适度发展融资租赁业务
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可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的需求,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七)加快发展保险、期货、信托业
鼓励国有企业发展保险、期货、信托业务,加快网点布局、开拓业务。
(八)大力发展区域产权交易市场
做强做大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不断提高软硬件建设水平,增强对周边地区的辐射能力,加强创新,充分利用好产权交易中心这一平台为国有企业的产融结合发展服务。
四、支持市属国有企业产融结合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在产权管理上予以倾料支持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金融项目的产权流转,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经批准,可以在产权管理上适当放宽。
(二)在投资管理上予以倾针支持
经批准,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金融产业项目的核准、备案等投资管理可以适当放宽。
(三)在经营业绩考核上予以倾料支持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金融项目,经批准,可给予一定年限的培育期,期间发生的亏损在经营业绩考核予以适当放宽。
(四)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予以倾料支持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金融项目的,经批准,可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中优先安排予以支持。主要支持市属国有企业上市融资、投资设立产业基金、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项目。
(五)在金融人才引进上予以倾料支持
市属国有企业金融项目引进的高端金融人才,在市国资委协调政府相关部门落实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的同时,经核准,可给予适当的补贴。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