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三部门关于落实征地补偿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4〕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在2007年1月1日前颁布实施的文件继续有效至2012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落实征地补偿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财政、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跟踪监督,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落实征地补偿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二○○四年三月五日)
根据省政府闽政〔2004〕2号及市人民政府榕政综〔2004〕45号文件精神,现就落实征地补偿费的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设立征地补偿费资金专户问题
为适应需要,设立市财政征地补偿费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为福州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收入户账号:350011611020111016988;支出户账号:350011611020111017008。
该专项资金为专款专用,根据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国土资源与财政部门共同监管,专项使用。
二、关于征地补偿费的落实到位问题
用地业主单位或征用土地的承代办部门经用地规划选址确定,报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土地预审,持以上文件到计划部门申请立项后,送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用地申报时,应将土地征用费总额的50%汇入以上收入账户,国土资源部门予以进行征用土地的申报工作。项目征用土地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通知有关用地单位将其余的50%征地费再次汇入征地补偿费专项资金收入专户。
三、关于征地费的补偿到位问题
在项目用地手续申报过程中,由国土资源部门通知所涉及的被征地的村按补偿费总额30%留村留成和70%分配到被征地的农户的原则规定,提出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并列表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章。国土资源部门按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章的花名册名单所列的款项金额报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设立专户的补偿费开户银行从支出账户中将征地补偿费落实补偿到户和被征地的村委会。
四、关于相关的责任问题
项目征用土地所涉及的村委会要严格按照规定负责抓紧落实征地补偿方案,进行对农户补偿的造册登记与审核确定工作,做好张榜公布工作。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负有对征地补偿方案复核与监督的责任,并做好对被征地群众的情况沟通与方案落实的解释说明,以确保市各项重点项目土地征用的落实和补偿费的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分局局长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关心、过问和解决征地补偿工作的落实问题。切实督促各国土资源所密切配合相关的村做好征地补偿方案的落实、补偿花名册审核与补偿的到位工作。今后凡因对农民的征地补偿工作不落实、不到位而引起群众越级上访两次的,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分局局长要向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解释说明,查找原因,确保工作落实。造成越级上访三次的,应写出书面检讨并要负责抓好进一步落实工作。
对以上意见的执行情况,市、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跟踪监督工作,确保土地补偿费依法发放到位,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