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1-12-26 桂国税函〔2001〕8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2011)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2001〕918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企业在纳税年度内一次性支付各种经济补偿数额较大的,需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当地市、县国税局审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