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政发〔2016〕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分类施策、精准保护,及时响应并着力解决一些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等现实问题,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到2020年,依法全面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实际问题。建立健全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制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各项基本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1.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生活。家庭要尽到关爱保护儿童的第一责任,保证儿童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区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生活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对于因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按相关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2.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完成义务教育。区县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各级教育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不因家庭变故而辍学。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
3.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导推动区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教育部门要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及早发现并纠正农村留守儿童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
4.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推动落实留守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起监护责任。公安机关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结合推进社区警务改革工作,持续开展“护校安园”行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地区治安隐患的排查整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避免因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监护人侵权对儿童造成的伤害,净化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
5.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得到有效管护。外出务工人员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
(二)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实现一人一档全覆盖管理。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定期排查,每季度更新一次数据信息。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对每名农村留守儿童一人一档、建档立卡,全面记载农村留守儿童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实际监护情况、监护类型、家庭经济来源、救助帮扶情况等六大类信息,实现数据监测全覆盖。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报送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定时汇总全市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和关爱保护工作信息。
(三)实施强制报告制度,实现监护责任全方位监督。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
(四)建立三级信息平台,实现动态长效全过程监管。市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市、区、乡镇(街道)三级信息摸排、汇总、报送平台,推动涉及农村留守儿童六大类信息的动态监测,随时掌握情况变化,实现全过程监管。区民政、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信息共享,将民政摸排数据、教育事业统计和学籍系统中农村留守儿童数据及公安机关户籍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形成真实、统一数据。
(五)强化应急处置保障,及时实施精准有效保护。公安机关受理强制报告责任人或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的有关报告,要第一时间出警调查,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要按照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分类区别处置,对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照料,协助联系并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对失踪的农村留守儿童,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对有家庭暴力倾向或属于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保护,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实施保护,防止农村留守儿童受到二次伤害。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健全评估帮扶制度,全面实施专业规范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关情况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及时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使关爱救助更加科学规范。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七)强化司法部门协作,坚决依法打击遗弃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出警处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具有对农村留守儿童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或者遗弃致使农村留守儿童身体受到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涉嫌遗弃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惩处。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区民政部门等要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上述个人、组织和机关应当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而没有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建议、督促、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处理。
(八)强化源头控制引导,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区县人民政府要大力发展经济,落实各项支持外出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要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对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农民工及家属落户。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市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要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能力建设。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强化人财物保障力度,为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撑。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二)强化各方责任落实。
1.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
2.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调度,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完善制度,细化措施,将任务和责任逐项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
3.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民政部门要主动承担监督指导责任。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置损害农村留守儿童违法行为。教育部门要严格落实我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中随迁子女入学的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大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支持力度。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相关医疗卫生服务。司法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4.推动群团组织积极参与。工会、妇联、共青团、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利用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快乐营地(儿童之家)、青少年活动中心等阵地,创新工作载体,积极探索关爱方式,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更多关爱保护。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
(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媒体的优势,积极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吸引更多企业、公益组织和爱心人士等参与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切实承担监护主体责任,与留守儿童保持定期联系。加强农村留守儿童自护教育,提高他们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能力。鼓励城市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手拉手”自由结对,互帮互学,共同成长。认真总结交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验,积极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附件:1.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2.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
3.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