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屋拆迁安置中给予离休老干部优先照顾的通知
厦府办〔2006〕19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关于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精神以及《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就我市房屋拆迁安置中涉及离休老干部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我市房屋拆迁工作中,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或被拆迁公有房屋承租人为离休老干部(含1950年5月12日以前参加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退休干部)本人或其配偶的,拆迁人必须给予就地或就近安置(安置地点距被拆迁用地红线直线距离5公里以内)及给予比其他被拆迁人(含侨房业主)优先挑选安置房地点、楼层、朝向的待遇。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