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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国资企〔2007〕3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厦门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厦国资产〔2022〕142号)规定,现行有效,后续将根据实际适时修改、重新公布
各市直管及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

现将《厦门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厦门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八月二日


厦门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及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含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企业为谋求长远生存与发展,在深入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具有方向性、整体性和全局性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及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是指市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客观、公正、科学、统筹;

(四)遵守职业道德,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第六条  企业应当明确负责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向市国资委报备。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八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每三年编制一次,前一个三年规划期满前一年内,应编制下一个三年规划。三年规划的重要内容或主要目标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变化的,应进行必要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向市国资委报备。

第九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应当涵盖以下基本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竞争力分析等);

(二)发展战略与指导思想;

(三)发展规划目标;

(四)三年发展规划期内调整重点与实施计划(包括发展调整重点和实施计划等);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及建议。

第十条  企业首次编制发展战略和规划,或者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企业发展方向改变或主营业务变更等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一般由企业组织。

第十一条  市直管国有企业应按要求将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及其编制说明、董事会审议情况等相关资料,报市国资委审核。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在收齐市直管国有企业上报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及相关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市直管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的审核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省、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是否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是否在效益优先的同时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十四条  市直管国有企业在收到市国资委的书面审核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规划进行修改并形成正式文本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市国资委委托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厦门市国资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