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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的通知
闽农规〔202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闽农规〔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种子条例》,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地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进行认定,充分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种子条例》,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以下简称品种认定),促进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选育、推广,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主要农作物,是指除农业农村部确定列入审定和登记之外的农作物。
第三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品种认定实行自愿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设立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种认定委员会),负责我省品种认定工作。
第六条  省品种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品种认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种子总站,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省品种认定委员会下设蔬菜、果树、食用菌、药用植物、杂粮、绿肥等六个专业组,负责品种认定的现场考察鉴定工作;同时设立品种认定专家库,专家库由我省从事相应作物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工作,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现场考察鉴定时由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5~9人组成专业组,专业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由参加现场考察鉴定的专家推举产生。
省品种认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负责品种认定的审核工作;主任委员会由省品种认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各专业组组长组成。认定委员会主任由省农业农村厅分管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和省种子总站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品种认定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于每年2月1日前向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者是单位的,其注册地应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者是个人的,其经常居所应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三)具备先进性和推广应用价值;
(四)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五)无知识产权纠纷,申请认定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申请品种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品种认定申请表。包括申请者、育种者和品种权人信息及意见,品种信息,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内容;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来源、选育方法及过程,品种特征特性和栽培技术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连续两个生产周期的多点品比试验总结报告;工厂化栽培的作物连续两个生产周期的品比试验总结报告;
(四)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
(五)抗逆性鉴定报告;
(六)品质检测报告;
(七)转基因成分检测报告或无转基因成分承诺书;
(八)种子、花、果实或植株等实物典型彩色照片;
(九)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条  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4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30日内陈述意见并对申请材料补充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补充修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四章  品种试验与测试鉴定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进行品种试验,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及品质等进行鉴定。品种试验方案须在每年1月份报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品种试验应当建立原始数据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十二条  第九条中第四项至六项相关鉴定和检测,申请者须委托第三方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

第五章  现场考察鉴定

第十三条   受理的申报品种,申请者应提供品种种植现场,由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业组进行现场考察鉴定。专业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现场种植品种的特征特性进行鉴定,并根据认定标准进行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现场考察鉴定。
第十四条  通过现场考察鉴定的品种,专业组应当出具现场考察鉴定意见。

第六章 品种认定与公告

第十五条  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12月中旬将通过现场考察鉴定的品种名称、申请者等信息在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结束后,若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由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
第十六条  省品种认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到会委员须达到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对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认定的品种进行审核,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通过认定。
  第十七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品种认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省农业农村厅公告品种信息。
认定编号格式为:闽认+作物种类简称+年号+3位数字顺序号。
认定证书内容包括:认定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等。
第十八条  认定未通过的品种,申请者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省品种认定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未通过的,不得再次提出复审。
第十九条  通过认定的以籽粒为繁殖材料的农作物品种及食用菌品种应在公告发布之后30日内向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机构提交品种标准样品。
第二十条  品种认定标准,由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制定。

第七章 撤销认定

第二十一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定: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认定的。
第二十二条   拟撤销认定的品种,由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书面征求申请者意见后提出建议,经专业组初审后,在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结束后,若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由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
省品种认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撤销认定,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公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品种认定委员会不定期组织委员或专业组专家对申请认定品种的田间试验现场、测试、鉴定的原始数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委员、专业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在认定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认定品种的种子样品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认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申请者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申请者在申请品种认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撤销该品种认定,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六条  品种试验、测试、鉴定承担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品种试验、测试、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申请表(格式)》《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专业组田间现场考察鉴定报告(格式)》由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经费预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种子总站 发布时间: 2021-08-09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对蔬菜、果树等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既不要求审定,也不要求登记,其种子即可上市销售或推广,处于既无法律规范约束,也无品种管理的状态,造成生产上“一品多名”、假冒侵权现象严重,育种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农民利益受损诸多问题。鉴于上述情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6年)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登记制度实施4年来,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取得显著成效,对从源头上杜绝“一品多名”等假冒侵权品种种子进入市场,有效保护育种者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种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国家只对列入目录的29种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没有列入目录的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仍处于空白状态。特别是我省一些优势特色高效作物,如蔬菜中的花椰菜、青梗菜、苦瓜、胡萝卜等,果树中的百香果、龙眼、荔枝等,以及食用菌、药用植物——都没有列入国家登记目录,市场上以次充好、同种异名、假冒侵权的现象仍较为突出,同时,品种多乱杂、农民选种困难的现象也常有发生。因此,亟须加强这类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正面引导农民选种,加快我省优势特色的非主要农作物优良品种的推广速度。

  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制度也是可行的。一是工作有基础,我省从2002-2016年开展过品种认定工作;二是有国家登记和外省认定经验可供借鉴,目前国家开展登记工作已有4年,山西、四川、广东、江苏、浙江等省也开展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鉴)定工作。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为解决我省未列入国家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问题,新修订的《福建省种子条例》(2020年12月3 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就国家登记目录以外的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愿申请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

  三、《认定办法》的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共分九章二十九条。第一章总则,着重明确品种认定适用的区域、作物范围以及认定机构,强调了品种认定的自愿性原则;第二章认定机构,着重明确成立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负责品种认定工作,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品种认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种子总站;专业组负责品种现场考察鉴定工作,设立专家库,专业组成员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主任委员会负责品种审核工作。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着重明确申请者、申请品种的条件,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受理工作日时限;第四章品种试验与测试鉴定,着重对品种试验与测试鉴定的内容、承试单位的条件和试验方案备案等要求。第五章现场考察鉴定,着重明确由专业组对申报品种进行现场考察鉴定,并根据认定标准进行投票,出具现场考察鉴定意见。第六章品种认定与公告,着重明确品种认定的程序、标准,认定公告的内容;第七章撤销认定,着重明确撤销认定的情形及程序。第八章监督管理,着重对品种认定工作人员、品种申请单位以及品种试验、测试承担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提出规范与监督。第九章附则,着重明确品种认定申请表、现场考察鉴定报告(格式)的制定、认定经费的保障、办法实施时间及原品种审(认)定规定的废止。

  四、《认定办法》的主要特点

  我省新的修订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与原有的品种认定办法及国家品种登记办法对比,主要有四个方面特点:

  一是在认定作物范围方面。国家登记作物的范围为列入国家登记目录的29种非主要农作物,我省新的品种认定作物范围,除了国家登记目录外的非主要农作物,与原有的品种认定一样,没有制定品种认定目录。

  二是在品种DUS测试(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方面。我省新的品种认定参照国家品种登记做法,国家已经制定DUS测试指南的作物,要求品种认定前应开展DUS测试,通过认定的以籽粒为繁殖材料的农作物品种及食用菌品种,要求提供种子标准样品,通过认定(登记),给品种一个“身份证”,着力解决市场上“一品多名”等“冒牌”“套牌”侵权问题。我省原有的品种认定没有要求开展DUS测试,也没有要求提供种子标准样品。

  三是在品种先进性方面。我省新的品种认定参照原有的品种认定,要求申报品种具有先进性,在生产上具推广应用价值,在技术指标上达到认定标准才能通过认定,正面引导农民积极种植通过认定的新品种;国家品种登记没有要求品种应具有先进性。

  四是在品种认定程序方面。我省新的品种认定程序吸取我省原有的认定和外省品种认定的经验,成立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负责品种认定工作,品种认定委员会下设相关专业组,由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材料,由相关专业组对品种进行现场考察鉴定,最后由认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公告通过认定。国家品种登记只由登记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即由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通过认定,没有专门组织专家对品种特征特性进行现场考察鉴定。总的看来,我省新的品种认定办法充分借鉴了国家品种登记、外省品种认定(鉴定)以及我省原有的品种认定各自好经验与做法,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来源: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