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渝府发〔2004〕107号文件的通知
渝府发〔2008〕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7〕4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有效期自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日次日起重新起算。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场所营业性演出安全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4〕107号)。此文件废止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公共场所营业性演出安全管理工作。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