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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2〕2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计算机软件转让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1]684号)收悉。

美国甲骨文公司与北京甲骨文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签订了《甲骨文公司与北京甲骨文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技术许可合同》。根据许可授权范围,北京甲骨文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对美国甲骨文公司的计算机软件“有关程序”享有“复制、使用、经销、移植、翻译、当地化、用户化、分许可权”等权利,且修改后“有关程序”的专利权、著作权等仍属于美国甲骨文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的规定,美国甲骨文公司转让上述以著作权保护的计算机“有关程序”技术,可比照专利技术,免征营业税
2002年3月27日

【税收协定】相关法规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
【软件与高新技术】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