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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5-08-15 川国税发[1995]149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130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问题,应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发[1995]93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即:从1995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按照1995年年初余额在4年时间内按月抵扣完毕,年度抵扣比例为25%。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涉及的1994年期初存货所含的已征税款不得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因此,对企业出口产品动用期初存货所含的已征税款,应从按上述第一条规定计算出来的准予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中扣除,并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即有内销,又有出口的,应单独核算出口产品动用期初存货所含的已征税款;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依照川国税发[1995]93号文规定的抵扣方法和比例以及企业内销产品和出口产品的比例按下列公式划分确定:

当月出口产品不得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25%/12×当月出口产品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年度终了,企业全年出口产品不得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予以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当年出口产品不得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25%×当月出口产品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三、对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需给予返还的企业,如果生产的产品既有内销,又有出口的,其多缴纳的税款数额应先抵扣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出来的出口产品不得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完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再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