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鲁财农〔2022〕23号
各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有关市发展改革局、民族宗教局、农业农村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提高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22号)等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6月2日
山东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22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乡村振兴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鲁财农〔2021〕25号)及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衔接资金,除具体条款和指标中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是对各市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评价与考核。
第四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目标是突出使用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障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任务、突出成效;
(二)科学规范、公正公开;
(三)分类分级、权责统一;
(四)强化监督、严格奖惩。
第六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依据: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
(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中央和省级财政、乡村振兴、民族、农业农村等部门(以下统称相关部门)制定印发的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项目管理等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提供的有关数据,相关部门有关资金管理的资料,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等数据;
(五)各市上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总结;
(六)下达资金的文件及相关资料;
(七)审计部门出具的与衔接资金有关的审计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保障、项目管理和使用成效等方面的情况。绩效评价指标依据评价内容设定。
(一)资金保障。包括市本级履行支出责任情况,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分解下达进度等。
(二)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库建设管理情况、项目绩效管理情况、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跟踪督促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
(三)使用成效。包括有序推进项目实施等工作情况、预算执行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情况、分任务资金使用效益(包括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衔接资金支持产业发展情况等。
(四)加减分事项。包括机制创新(加分指标)、执行中随意调减衔接资金预算(减分指标)、数据作假(减分指标)和违规违纪(减分指标)。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可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重点在年度间适当调整。
第八条 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分级组织实施。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对各市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及考核。各市相关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及考核。县级相关部门要做好衔接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将其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 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委托有关机构或专家等参与对衔接资金的绩效评价及考核。
第十条 市级乡村振兴、财政部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衔接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至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直接在评价及考核结果中扣减10分。
第十一条 对各市的绩效评价及考核,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后确定总得分,分任务评价考核的指标按照各项任务的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占比加权平均计算。根据得分将评价及考核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A(≥90分)、B(≥80分,<90分)、C(≥60分,<80分)、D(<60分)。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按照各市有无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分别排序。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分配因素,对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较好的给予相应激励,并向市级人民政府通报。
第十三条 各级相关部门应加强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应用,根据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及时总结经验,举一反三,从严从实抓好问题整改,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市级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价及考核的方式和内容,制定本市的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或年度实施方案,用于对县(市、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及考核,并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及考核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