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3日
福建省开展直接采认台湾地区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和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人社部部署要求,发挥职能优势,推动两岸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直接采认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要求,特制订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和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发挥职能优势,主动担当作为,有效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闽台人才交流策略,扎实推进台湾地区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直接采认试点工作,更大力度吸引更多台湾优秀人才来闽创新创业,努力把福建建成两岸往来最便捷、合作最紧密、政策最开放、服务最贴心、交流最活跃、情感最融洽的“第一家园”。
二、工作步骤
(一)调查研究阶段(2019年3月1日-6月30日):我厅会同省委台港澳办共同发出《关于开展对台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比对采信工作有关事宜的函》(闽政台港澳函〔2019〕123号),商请专业技术职业考试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相关职业资格的报考学历、工作年限、专业类别、考试大纲等进行比对认证,形成两岸职业资格认证情况报告,提出对应的职业资格项目是否可直接采认的意见。
(二)沟通协调阶段(2019年7月1日-12月31日):一是在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实施部门比对的基础上,根据结构框架相似、报考条件相当、职业管理要求相近、产业发展急需的原则,对拟列入试点目录的职业资格再次比对,对意见不一致的加强与实施部门的沟通。二是召开省委、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福建对台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直接采认有关情况,明确我省直接采认台湾地区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试点目录。三是向人社部报送《关于支持福建开展直接采认台湾地区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试点工作的请示》,请求列入采认目录的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考试及格证书,由我省发文明确视同相应类别、等级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允许其在福建开展相应业务,享受对应职业资格的同等待遇。
(三)工作实施阶段(2020年1月1日-3月31日):根据人社部的批复意见和具体要求,省人社厅和省台港澳办分别会同省卫健委、文旅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证监局、工程咨询协会等11个部门,研究出台直接采认台湾地区相应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意见,同意台湾执业人员持台湾有权机构颁发的医师、导游等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和国际认证不动产投资师-CCIM、社会工作师等11项水平类职业资格证书,在其证书许可范围内在福建开展相应业务。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4月1日-6月30日):试点目录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形成工作情况报告,分别报送省人社厅、省台港澳办。省人社厅会同省台港澳办提炼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推广成功经验,促进试点工作成果的制度化、常态化,分别向省委、省政府和人社部提交试点工作成果。
三、操作规程
(一)申请。持有台湾有权机构颁发的14项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可按职业资格管理权限,向县(市、区)级以上卫健、文旅、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应实施部门(详见附件)申请直接采认事宜。比如:申请《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台湾医师,可自行办理或者书面委托大陆的聘用医疗机构代其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
(二)查验。各相应实施部门按权限对台湾居民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细化采认标准,合理确定对应级别。比如:申请《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台湾居民,由设区市卫健部门按照《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并发放证书。
(三)管理。各相应实施部门对持台湾有权机构颁发的14项职业资格证书的台湾执业人员,对应大陆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明确资格的行业管理特别是准入类职业资格的注册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台湾地区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直接采认试点工作,并纳入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统筹推进,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加强试点过程中重大问题的综合协调,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政策宣传。借助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平台,并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台湾地区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直接采认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读,将试点政策传达给在闽台湾专业技术人才。
(三)加强协同配合。各有关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并加强对市、县两级部门的政策指导,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实、落细、落具体。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福建省直接采认台湾地区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试点目录
序号 |
台湾地区职业资格名称 |
对应国家专业技术资格 |
资格 |
实施部门 |
1 |
医师、牙医师 |
医师资格 |
准入类 |
省卫生健康委 |
2 |
导游资格 |
导游资格 |
准入类 |
省文旅厅 |
3 |
不动产估价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准入类 |
省住建厅、省人社厅 |
4 |
国际认证不动产投资师-CCIM |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水平 |
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工程咨询协会 |
5 |
社会工作师 |
助理社会工作师 和社会工作师 |
水平 |
省民政厅、省人社厅 |
6 |
记账士、会计师 |
记账士对应会计初级 会计师对应会计中级 |
水平 |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
7 |
会计师 |
资产评估师 |
水平 |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
8 |
地证士 |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水平 |
省自然资源厅、省人社厅
|
9 |
环境工程技师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水平 |
省生态环境厅、省人社厅 |
10 |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不动产经纪人 |
水平评价类 |
省住建厅、省人社厅 |
11 |
汽车修护技工执照 |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水平 |
省交通运输厅、省人社厅 |
12 |
交通工程技师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水平 |
省交通运输厅、省人社厅 |
13 |
医师 |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
水平 |
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 |
14 |
证券经纪商业务员、 期货业务员 |
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 |
水平 |
省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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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3日翻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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