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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金〔201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地方金融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各级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有的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以及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国有产权,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

二、涉及我市地方金融企业的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除按规定报市财政局批准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外,应当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三、请各地方金融企业认真做好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并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国有资产转让情况报市财政局金融处。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