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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榕建规〔202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建规〔2023〕4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

  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专项审计发现问题,为压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做好违法线索移送工作,履行投标保证金收缴义务,落实专家回避制度,建立全市招投标违法信息共享机制,严惩严重违法行为,持续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强化招标过程管理

  招标人应严格落实招标活动首要责任,委派专业人员负责招标工作,强化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招标业务水平,加强招标活动过程管理和招标代理机构履约管理,及时掌握招投标活动过程信息;招标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开标记录表及评标报告中反映的招投标违法违规线索书面移送至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督机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查处。

  二、落实保证金收缴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我市各级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做好招投标政策咨询服务工作,在收到招投标违法违规线索后,应及时书面提示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予退还相关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落实保证金收缴责任,不予退还相关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切实防止我市国有资产流失。

  三、落实专家回避制度、保障评标活动公平公正

  个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评标专家应按照《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在1个月内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在线服务平台修改变更信息,确保评标专家随机抽取过程中及时排除应回避的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评标专家签到时,提示评标专家认真阅读《评标活动告知函》,告知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评标专家应认真核实所在单位是否参与招标项目的投标,严格落实回避制度,保障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含分中心)应做好评标专家违法行为、不良行为的记录,及时将评标专家违法行为、不良行为移送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督机构进行查处。

  四、建立违法信息共享机制,严惩严重违法行为

  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在做出招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将行政处罚信息录入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登记系统(https://ggzyfw.fj.gov.cn)。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在开展对招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的过程中,应及时查询行政处罚相对人自涉案项目开标之日起近三年内的被行政处罚记录,对于属于情节严重行为的,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取消其一定时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6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06-06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审计局于2021年4月起开展了关于我市工程招投标领域专项审计调查,根据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我市工程招投标中仍存在招标人未及时报送电子投标文件雷同信息、未按规定及时没收违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行政监督部门之间未及时获取串通投标行政处罚情况、评标专家未严格落实专家回避制度等问题。根据审计建议,为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1. 招标人为招标活动的首要责任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开标记录表及评标报告中反映的招投标违法违规线索书面移送至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督机构。

  2. 我市各级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在收到招投标违法违规线索后,应及时书面提示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予退还相关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落实保证金收缴责任。

  3. 评标专家在个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1个月内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在线服务平台修改变更信息。

  4.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评标专家签到时,提示评标专家认真阅读《评标活动告知函》,告知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评标专家应认真核实所在单位是否参与招标项目的投标,严格落实回避制度。

  5. 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含分中心)应及时将评标专家违法行为、不良行为移送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督机构进行查处。

  6. 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在做出招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将行政处罚信息录入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登记系统,建立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对于属于情节严重行为的,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取消其一定时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来源: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