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综〔2013〕8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征收局,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各区县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彩票公益金是按规定比例从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四条 彩票公益金由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财政部批准的提取比例,按照每月彩票销售额据实结算后,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市财政。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由彩票销售机构结算归集后,全部上缴市级财政。
第五条 上缴市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市财政局征收局负责征收,具体程序如下:
(一)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5日前向市财政局征收局报送《彩票公益金上缴市级财政申报表》(见附件)及相关材料,申报彩票上月实际销售情况和应上缴市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金额;
(二)市财政局征收局于每月10日前完成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核定缴款金额;
(三)彩票销售机构使用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填开《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于每月15日前,按照经核定的缴款金额将市级彩票公益金上缴市级国库。
第六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配合市财政局征收局,完成对上一年度应缴市级财政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和征缴工作。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
第七条 市级彩票公益金实行市财政集中统一管理。
第八条 上缴市财政的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等方面,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体育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由市级财政安排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由市民政、体育等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在部门预算中批复,市民政、体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
彩票公益金支出项目中,属于市级单位开展的项目,由市财政拨付市民政、体育等主管部门;属于区县开展的项目,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相关区县财政。
第十条 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或交回同级国库。 第十一条 彩票公益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彩票公益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彩票公益金预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专项公益事业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宣传公告
第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全市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全市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市级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的监管,保证彩票公益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和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 上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以及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